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9〕78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9715日  

 

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917)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扩大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助办法。

第二条  本补助办法适用于我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59周岁城乡居民。

第三条  20191月起,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与市级统一调整为12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第四条  为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区财政对于我区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59周岁城乡居民参加该项保险的,每年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参保补助。参保补助随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第二档标准参保的,区财政每年再给予100元的参保补助;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第三档及以上标准参保的,区财政每年再给予200元的参保补助。

今后参保档次如有调整,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适时对参保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各镇(街)应切实加强领导,指派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要有具体负责的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补助政策告知辖区内全体居民,并做好辖区内全体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第七条  区人社局、区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待遇支付、宣传解释、经费预算等方面的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方面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区卫健局、民政局、区残联负责本辖区计生困难人员、贫困人员、残疾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办法》(厦同政〔2012193)同时作废。

第九条  本补助办法由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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