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民办普惠性学校等级评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教基〔2019〕25号
各区教育局、各区财政局,各市属民办学校: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为改善民办普惠性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民办普惠性学校等级评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厦门市民办普惠性学校等级评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根据《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6号),结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普惠性学校,是指接受政府分级管理和补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限价收费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集体办、国企办学校除外。幼儿园需为完全普惠性质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需连续三年接受政府统筹招生。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申请奖励资金的学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幼儿园当年未发生本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无弄虚作假现象;三年内园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义务教育学校近三年未发生较大校方安全稳定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办学行为规范、收费管理制度、财经制度事件;在校生年辍学率,小学不超过0.6%、初中不超过1.8%;不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非重点班;全面消除D级危房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施;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申请学校应承诺在获得资金奖励后的三年内不得退出普惠性办学。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按办园规模12个班、9个班、6个班,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定级评估按照《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市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管理的通知》(厦教基﹝2016﹞8号)要求执行。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评估等级达到一级的,按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的,分别给予100万元、9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定级评估按照《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民办中小学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教综﹝201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16﹞ 125号)要求执行。
上述奖励适用于2018年11月份以后新评定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及一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一学校仅能享受一次奖励。新评定的学校申报本办法奖励资金的,本办法奖励资金与其他政策“就高不重复”。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日期。每年9月1日-9月30日为申请日期。
(二)申请材料。符合上述条件且获得相应评估等级的学校,填写《厦门市民办普惠性学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并提供办学许可材料、接收统筹入学学生名册、相关表彰文件等佐证材料,其中幼儿园办学规模以当年招生班数为准,义务教育学校规模以福建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10月底正式注册的学生数为准。
(三)申请程序。区属民办学校报所属区教育局审核,区教育局核查材料并填写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审查通过后,将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统筹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管
(一)资金分担。市属学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资金按市、区财政5:5的比例分担,同安区、翔安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资金按市、区财政6:4的比例分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资金使用。奖励资金旨在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水平,用于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设施购置和师资培训,不得挪作他用。各校要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奖励资金。市属校资金使用方案应报市教育局审核。各学校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将奖励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专款专用。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应在学校公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并作为专题纳入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金监管。各区教育局应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奖励资金申请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于违反承诺,在获得奖励资金三年内退出普惠性招生的学校,教育部门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第七条 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厦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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