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设立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19〕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开展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许可、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本市职业培训行业和民办技工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现就全市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许可、登记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设立制度

(一)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许可事项按照现行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审批的工作机制执行,结合属地原则,由各区人社局负责,直接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设立事项权责清单及其办事指南上进行补充完善。

(二)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审批许可事项按照现行非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许可审批权限和工作机制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直接在民办技工学校审批设立事项权责清单及其办事指南上进行补充完善。

(三)市、区两级人社局应及时与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部门沟通机制,确保事项办理及后续管理信息畅通。

二、明确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登记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民办技工学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规范与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二)办学许可审批。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营利性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登记。申请人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登记。

三、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审批登记相关事项要求

(一)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办学条件和申报材料应相应符合《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闽人社文[2014]297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的规定条件,同时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按照《市场监督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执行。

(三)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开展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人社部、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专业的设置、增加和停办应严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0号)及省人社厅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社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确定的培训项目核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四)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同样需先通过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核准,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最后向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

(五)市、区两级人社局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同步采集党建的工作基本信息,督促具备条件的同步组建党组织,对不具备条件的督促其联系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市人社局按照职责要求,负责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全市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的统一指导,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

(二)依法办理。市、区两级人社局要结合行政服务受理的实际情况,及时指导业务经办人员熟悉相关工作程序和审批、登记标准、切实行使好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许可职能。

(三)加强监管。市、区两级人社局根据职能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做好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修订后实施。

 

附件:《市场监督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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