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19〕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厦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715日       

 

厦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障城市绿地建设有序实施,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线。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发挥绿地系统效应的原则。

城市绿线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第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细化绿地规模、指标的相关要求,确定附属绿地以外各类城市绿地的界线,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规划控制要求。

第八条 高标准实施城市绿地,推动城市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实现绿地面积拓展和绿地质量提高。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因调整绿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条 城市绿线应纳入“多规平台”,实现城市绿线划定和实施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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