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厦人社〔2019〕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42号)的主要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191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8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方法: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部分与挂钩调整部分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每人按55元调整增加。另统一增加工龄调整32元。

(二)挂钩调整部分:

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12月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不含军转补贴等各类代发项目)标准的2.56%调整增加。

(三)适当倾斜部分:

201812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其2018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不含军转补贴等各类代发项目)低于3526元的,补齐至3526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811日至12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企业退休高龄人员的倾斜调整继续按我市现行办法执行。

四、其他政策: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与离休人员进行同步调整,不纳入此次调整范围。

五、调整时间:自201911日起执行。

六、资金渠道: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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