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补缴基数和社保补贴补差标准的通知
厦人社〔2019〕153号
各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市就业中心:
根据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1日起,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统一执行加权计算的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我市原采用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小口径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等缴费项目、涉及就业的社保补贴补差等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年限补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用全口径社平工资,具体涉及:
(一)按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延缴五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
(二)按厦府[2006]408号文件规定,2019年5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原固定工,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
(三)按厦人社[2012]1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的;
(四)按厦人社[2013]58号文件规定上山下乡未安置就业人员选择按职工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的;
(五)按厦劳社[2009]97号文件,被征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选择按职工标准一次性补足实际缴费至满10年,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合并计算的。
二、部分退役士兵补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省统一做法,补缴基数采用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缴费指数按“0.6”记录。
三、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采用全口径社平工资计算。
四、退休时补缴社会统筹部分(即统筹差)的缴费基数仍采用小口径社平工资,补缴后对应时段缴费指数方能达到“1”。
五、按厦府[2018]63号文件补缴的农场职工、渔民、社区工作者等群体,缴费基数继续采用小口径社平工资。
六、为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七、涉及就业的社保补贴补差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均以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八、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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