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地下及半地下不计容空间地价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19〕316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我局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及半地下不计容空间地价征收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13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下及半地下不计容空间地价征收工作的意见
根据《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地价征收规定》(厦府﹝2017﹞ 413号),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进入有偿使用阶段。针对上一阶段执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新基准地价颁布实施后地价征收工作衔接的意见》(厦国土房﹝2018﹞81号)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地价征收工作,明确意见如下:
一、 出让、限制性出让用地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分类、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地价征收标准
(一)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我局正式受理的新供地项目中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车位、人防车位、人防设施及车道,按厦府﹝2017﹞ 413号文件规定的停车场用地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地下及半地下不计容商业、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等经营性建筑,按厦府﹝2017﹞ 413号、厦国土房﹝2018﹞81号文件的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我局正式受理的新供地项目中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中除(一)、(二)以外的其他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其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或>1500平方米且≤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1.5%时,按照厦府﹝2017﹞ 413号文件规定的停车场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土地出让金;超过上述的部分,参照宗地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中占比最大的一项用途,按厦府﹝2017﹞ 413号、厦国土房﹝2018﹞81号文件的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地下空间收费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二、划拨用地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收费
1、2018年2月1日后(含2月1日)我局正式受理的划拨用地新供地项目,其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不计容建筑面积为地上用途服务的,办理整体产权,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经批准转让的,按厦府﹝2017﹞ 413号文件规定补交地价。
2、2018年2月1日前已供的划拨用地,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而增加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不计容建筑面积:(1)属于为原已批地上用途服务的,且与原批准建筑一并办理整体产权的,按1执行;(2)按出让、限制性出让办理手续的,按前述“一、出让、限制性出让用地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分类、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地价征收标准”执行。
三、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收费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按自持物业管理,暂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 报件要求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地下、半地下空间应提供书面材料载明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明细,包括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每一层的:
1、为住宅配套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含人防车位、人防设施及车道)及个数;
2、为非住宅配套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含人防车位、人防设施及车道)及个数;
3、地下及半地下不计容商业、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等经营性项目的建筑面积;
4、其他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需符合相关面积计算规则,合计后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总数应与申请的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的总建筑面积一致。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用地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时,对涉及地下、半地下空间应提供书面材料载明地下、半地下不计容空间每一层建筑面积明细的变更前后对比。
建筑面积的计算需符合相关面积计算规则,合计后的不计容建筑面积总数应与申请变更后的地下、半地下空间的总建筑面积一致。
(三)办理地价结算
地下、半地下空间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载明地下、半地下不计容建筑面积明细的,在建设过程中或房屋实测时需申办结算地价时,应补充提供。
五、其他
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意见处理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地价问题,提交局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处理;必要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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