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商贸业稳定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9〕3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关于做好2019年商贸业稳定增长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3日       

 

湖里区关于做好2019年商贸业稳定增长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区商贸企业销售额稳定增长,降低商贸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培育龙头批发零售企业

(一)对2018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1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根据企业2018年度商品销售额增量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1.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5%及以下的(0%<增长率≤5%),按增量部分的0.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5%-15%(5%<增长率≤15%),按增量部分的0.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15%以上的(增长率>15%),按增量部分的0.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二)对2018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但不超过10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根据企业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增量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1.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10%-20%的(10%<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0.6‰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2018年度商品销售额低于2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2019年度商品销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50%以上的(增长率>50%)的,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 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龙头企业

(一)对2018年度零售额不低于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年零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根据企业2019年度零售额增量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1.2019年度零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5%及以下的(0%<增长率≤5%),按增量部分的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019年度零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5%-15%的(5%<增长率≤15%),按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2019年度零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15%以上的(增长率>15%),按增量部分的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二)对2018年度零售额不低于7000万元但不超过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年零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根据企业2019年度零售额增量给予分类分档奖励。

1.2019年度零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10%-20%的(10%<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019年度零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20%以上的(增长率>20%),按增量部分的7‰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2018年度零售额低于7000万元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零售额低于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2019年度零售额比2018年度增长50%以上的(增长率>50%)的,按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拓展零售经营新模式

1.鼓励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对2019实现零售额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增加一个归集于本企业统计且年零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实体分店,给予5万元奖励,封顶50万元。

2.鼓励零售企业提高网络销售额。对2019年实现零售额增长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其2019年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

3.鼓励汽车零售企业提升绿色消费份额。对限额以上汽车零售企业通过销售新能源汽车(以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型为准)提高销售额的,企业2019年零售总额同比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

4.鼓励批发零售兼营商贸企业提高零售份额。对2018年度商品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且2019年度零售额较2018年度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零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说明:第二条第(四)点不可互相叠加申请,但可与本条第(一)(二)(三)点叠加申请享受。

第三条  鼓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1.对现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于2019年由区外迁入我区统计的,其2019年零售额同比实现增长不低于1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2018年第四季度前注册成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于2019年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并在下一年度实现零售额增长不低于1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2018年第四季度后注册成立,2019年营业额成功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尽早达限纳统,对2019年四季度以前实现纳统的再加奖5万元。

4.鼓励大型综合体、专业市场为商贸业增长做出贡献。(1)对经营面积在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其运营管理单位出资设立企业法人或授权设立产业个体,对入驻该商业载体的5个及以上商家的销售额进行统一收银结算并成功纳入我区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的,给予该市场营运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2)对协助推动入驻商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业综合体及专业市场运营管理单位,每成功推动一家奖励2万元。

第四条  鼓励商贸企业参与扶贫工作

对于积极参与湖里区与甘肃临夏东乡族自治县对口电子商务扶贫及消费扶贫工作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对承办东乡县电子商务人才专场培训的湖里区企业、商协会,按全年培训投入总费用的50%给予扶持,封顶10万元。承办者应于举办培训前一个月内向区商务局报备培训方案,培训地点应在东乡县或湖里区,全年累计参学东乡籍学员不少于50人。

   2.对销售原产自东乡县的农特产品的湖里区企业,农特产品年销售额每5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10万元。承销企业应与湖里区指定的产销单位签订承销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想区商务局报备。

第五条 关于扶持有突出贡献的商贸企业

2019年度对我区商贸业销售额增长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六条  解释说明

(一)关于本政策的奖励对象

申请享受本意见奖励的对象必须是纳入2019年区、街考核的湖里区企业。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或奖励。

(二)关于对同一政策不同奖项的申请

本《意见》的第一、二条不可重复享受,若企业同时符合,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择优选择。

(三)关于对不同政策的申请

1.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适用本《意见》政策,同时又适用我区其他政策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择优选择。若同一年度内,企业在本《意见》政策兑现前已因同一事项取得区级扶持,区商务局不再针对该事项给予扶持。

2.若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政府奖励时,其通过本次兑现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奖励中区级应承担的部分。

(四)关于本《意见》的审核兑现程序

1.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商务局审核。区商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事项征询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意见,之后得出最终审核结论。

2.本意见的奖励资金由区、街按财政体制共担;区商务局完成申请审核后,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申请奖励金,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兑付,并由企业自行缴交应付税款。

 (五)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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