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9〕25号

各相关单位:

《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4

 

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法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闽人口发〔20082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本条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范围,指户籍在我区、在1980925日至20151231日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发放特别扶助金。对女方年龄48周岁(含)以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800元;49周岁(含)至59周岁(含)的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1200元;对60周岁(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1300元。属低保户的,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因丧偶或离婚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以男方年龄计算扶助标准给予发放特别扶助金。

(二)提供经济救助。鼓励不能再生育的特殊家庭依法收养子女。对不能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发放经济救助金10000元。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在《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厦人口〔201122号)规定“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发放扶助金每人每月150元”的基础上,扩大奖励扶助范围,对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50元。

三、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扶助

对户籍在我区、未满18周岁且亲生父母双方均已死亡的独生子女,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2000元,至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当年止。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列支。

(二)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本办法由海沧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四)《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451号)和《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补充规定的通知》(厦海政办〔2016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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