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私危房解危治理以奖代补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9〕3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思明区私危房解危治理以奖代补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9

 

思明区私危房解危治理以奖代补若干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群众对私危房进行解危治理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私危房,特指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个人所有或公房和私人住房混合并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且持有可以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的危房住宅。

本意见所称的私危房解危治理项目是指符合片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思明区范围内(不含鼓浪屿)经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或D级的私危房,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作为申请解危治理的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主体”)自行出资,采取翻改建、加固修缮等解危方式对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部分进行治理,并事先向属地街道报备的项目(以下简称“解危治理项目”)。

第三条 经鉴定为C级的私危房可采取翻改建、加固修缮等方式予以解危治理,经鉴定为D级的私危房原则上通过翻改建予以解危治理。

第四条 私危房解危治理项目应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属地街道、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实行私危房解危治理项目信息共享,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于出现超占超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奖补,区城管局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不同群体实际收入水平和筹资能力,私危房解危治理以奖代补对象分为特殊对象和一般对象。

第六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属于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为特殊对象。

第七条 除特殊对象外,房屋安全责任人满足下述条件的,为一般对象:

(一)解危治理项目为唯一住宅;

(二)家庭成员总人数为1人的,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2-3人的,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0万元;4人及以上的,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

一般对象的审核确认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9号)实施。

第八条 特殊对象奖补标准。通过翻改建方式进行解危治理的项目,奖补总额按照房屋产权面积计算,9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奖补1500元,超出9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奖补800元。

通过加固修缮等方式进行解危治理的项目奖补5万元。

第九条 一般对象奖补标准。通过翻改建方式进行解危治理的项目,奖补总额按照房屋产权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补800元。

通过加固修缮等方式进行解危治理的项目奖补1万元。

第十条 每个项目奖补总金额不得高于房屋翻改建或加固修缮实际支付费用。

拟奖补总金额明显高于房屋翻改建或加固修缮实际支付费用的,由申请主体向街道提交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等与计价相关的资料,报区财政审核中心委托评估公司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或鉴定,奖补金额最终以审核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私危房解危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各街道将该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确无能力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可向属地街道提出申请,由属地街道垫资解危,具体偿还方式由双方协议解决。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翻改建方式予以解危治理的项目,房屋安全责任人需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取得批建手续。

通过加固修缮等方式予以解危治理的项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属地街道报备。

第十四条 私危房解危治理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用地权属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

第十五条 通过翻改建方式予以解危治理的项目需取得批建部门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通过加固修缮等方式予以解危治理的项目由属地街道牵头组织现场勘验,区城管局、区房安办、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私危房解危治理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申请主体将相关审核材料报送属地街道,由属地街道审核,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一次性拨付奖补金额。

向街道申请奖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思明区私危房解危治理以奖代补申请表(附件1);

(二)可以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三)通过翻改建方式解危治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通过加固修缮等方式解危治理的项目需提交《思明区私危房加固修缮项目现场勘验表》(附件2);

(四)项目施工前后及过程对比照片。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通过翻改建方式予以解危治理的项目需在本意见有效期满前取得批建手续,通过加固修缮等方式予以解危治理的项目需在本意见有效期满前向属地街道报备,方可适用本意见。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831日止。

 

附件:1.思明区私危房解危治理以奖代补申请表()

    2.思明区私危房加固修缮项目现场勘验表()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