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9〕15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7 日
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确保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家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受特困或低保的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保证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及时救治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应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纳入民政部门预算管理。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厦门市仙岳医院及经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的具备精神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医疗费用补助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 民政负责认定特困和低保,将特困和低保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残联负责将精神类《残疾人证》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及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和低保信息在医保系统进行身份标注,并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信息识别系统,患者持社会保障卡至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九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床位费600元/月·人,护理费500元/月·人,医疗费400元/月·人。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为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提供救治服务,垫付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后,由民政部门根据补助情况,每半年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救治经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建立台账,健全病人信息档案,一人一档,真实详细记录病人病情、用药、康复情况,入(出)院时间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将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名单及费用明细通过医保系统与民政部门实时共享,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卫健、审计和医保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之外,应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五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07〕84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办理我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资格认定和申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民〔2012〕149号)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专项经费管理补充问题的通知》(厦民「2014」70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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