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发改粮储〔2019〕6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工作要求,提升厦门粮食应急加工与应急供应能力,完善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11日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福建省和厦门市政府有关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厦门市粮食应急工作需要,为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设立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统称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协议承担政府粮食应急保障工作的协作奖励。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按照《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由市发改委组织审核认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组织奖励金的审核、公示和下达,开展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
第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相关企业应提供收据及收款银行账号,连锁超市的奖励由其总部向总部所在区发改局统一领取)。区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区发改局。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奖励办法如下:
(一)粮食应急加工协作奖励。对具备原粮(指稻谷、小麦)加工能力、愿意承担政府粮食应急加工任务,与市发改委签订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每年按其原粮加工生产线条数给予每条生产线不高于8万元的协作奖励。
(二)粮食应急供应协作奖励。对愿意承担政府粮食应急供应任务,与市发改委签订粮食应急供应服务协议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每年每个网点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协作奖励。
市发改委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金额和符合条件的奖励单位数量,拟定相应年度上述对象的奖励标准,相同对象奖励标准一致。
第八条 市发改委根据当年签订粮食应急加工保障协议和粮食应急供应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协议履行情况,提出拟奖励名单,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拟定奖励名单并下达,将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奖励名单,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申领单位违规责任追究。奖励金申领单位违背协议、承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黑名单的,将被取消奖励资格,由市发改委收回已拨付该单位的相应年度奖励资金,按规定上缴市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扶持。
(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发放奖励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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