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退役军人局〔2019〕86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和《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9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附件1)。
二、调整提高我市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附件2),其中:烈属每人每月增加371元,计4355元/人·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332元,计3902元/人·月;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318元,计3733元/人·月。
三、调整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附件2),参照省里发放人员类别和补助标准比例,分为“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含抗美援朝时期)”、“建国后”三类人员,每类人员每月分别增加415元、300元、253元,分别计3136元/人·月、3021元/人·月、2974元/人·月。
四、调整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附件2),每人每月增加127元,计1494元/人·月。
五、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附件2),每人每月增加50元,计1354元/人·月。
六、调整提高符合厦民〔2017〕14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附件2),每人每月增加77元,计844元/人·月。
七、调整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附件3),每人每月增加50元,计49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调整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附件3),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计40元/人·月。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50%,其余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请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认真落实安排本级承担的经费,确保各类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要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抚恤补助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略)
2.厦门市“三属”、在乡复员军人等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略)
3.厦门市部分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金标准表(略)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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