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里区人民政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9〕179号
各有关单位:
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里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将《湖里区促进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湖里区促进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里区新一代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有关精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233号),结合湖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湖里区信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和审议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扶持项目。成员单位包括厦门自贸委经发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软管处、湖里区发改局、湖里区工信局、湖里区商务局、湖里区财政局、湖里区统计局、湖里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专家。办公室设在湖里区工信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归属湖里行政辖区内(含自贸片区、火炬高新区),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认定的新一代信息产业相关企业(第八条第二款涉及制造业的除外)。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领域: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4)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5)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6)物联网: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7)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第二章 资金扶持
第四条 引进奖励
对近两年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在湖里区新设立控股独立法人企业,首次年营收达到4000万(含)以上的,当年度按累计投入(包含场地投入、软硬件投入、人力投入)的10%给予奖励;新设立区域总部的,达到区级总部条件的,当年度按累计投入的20%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按照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创优奖励
(一)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入选福建省互联网企业2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入选厦门市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就高执行,级别晋升的,可补足差额。
第六条 创新补助
对年度新增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的信息企业,在获得市级补助基础上,再按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
第七条 规上奖励
(一)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软件信息服务业统计库,且纳入当年仍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对规模以上企业,年营收4000万元(含)~1亿元且比增5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年营收1亿元(含)~5亿元且比增3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年营收5亿元(含)以上且比增2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重点培育领域补助
(一)人工智能平台补助。支持人工智能创新支撑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用户数不低于20家的企业,在获得市级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补助。
(二)上云补助。鼓励企业上云。对使用云服务的企业,在获得市级上云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同金额的配套补助,市区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上云费用的80%。
第九条 重点企业骨干人才奖励
对年营收在1亿元以上或年区级税收贡献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按年区级税收贡献的5%,对企业骨干人才进行奖励。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定骨干人才标准,交湖里区工信局备案。该款项要求专用,用于奖励企业骨干人才。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直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会议审查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适用本办法,同时又适用火炬高新区、自贸区及湖里区其他政策时,就高执行一次,不予重复扶持。涉及纳税关系在火炬高新区或自贸片区的企业由该片区与湖里区共同审核,扶持经费由该片区与湖里区财政各按50%承担。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条件并获批通过的奖励、补贴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尚未奖励、补贴完毕的年限可以继续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奖励、补贴至本办法规定的年限届满。如届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被厦门市信息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不予扶持。申请奖励、扶持的企业需承诺兑现年度起五年内不迁离湖里行政辖区,若在此期间迁出,湖里区有权追回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文件《湖里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厦湖委办〔2017〕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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