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9〕8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91216

 

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平台产业集聚效应,促进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落实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片区”)《关于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发展的若干意见》(厦自贸委〔2016125号)的政策优势,完善邮轮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不含供油、供水,下同)国内采购业务。对邮轮物供企业,且与邮轮公司直接结算的,按每年交付国际邮轮的国内物资货值总额,给予2%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100万元。

二、支持发展国际邮轮物资过境保税直供业务。对开展过境保税直供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标箱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三、支持发展邮轮物资国际中转保税分拨业务。对开展“整进散出”供船业务的物供企业给予每航次3000元的奖励。每家邮轮物供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为每年20万元。

四、本办法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经费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承担,有效期从202011日至20211231日。原《关于促进厦门自贸试验区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厦自贸委〔201848号)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邮轮物供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奖励资金申请流程(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