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鼓浪屿综合执法主体和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厦府〔2020〕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进一步整合鼓浪屿行政执法力量,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明确鼓浪屿综合执法主体和范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鼓浪屿管委会)作为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在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地范围内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二、鼓浪屿综合执法的范围包括:集中行使除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化妆品以外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文物、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文化旅游等《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赋予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三、被处罚人对鼓浪屿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浪屿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定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鼓浪屿管委会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领取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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