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资源规划局制定的《厦门市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厦门市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市资源规划局
为扎实推进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解危优先、分类处置,属地管理、政府推动”的原则,结合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9〕267号),现就全市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集体土地上C、D级危房解危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应及时妥善转移或安置D级危房中的居住人员,同时强化村庄规划引领,按照厦府〔2019〕267号文的精神,分类推动危房解危工作。
二、危房分类处置措施
(一)对已批但逾期未翻建的房屋
对已批翻建但因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动工的,依危房户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复审资格后,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符合现行翻建政策申请条件的,可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给予延期。
2.对2019年12月13日《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8-2035年)》颁布之前批准翻建的C级危房,颁布后纳入禁建区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延期。
上述翻建手续有效期可依法依规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危房户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2020年8月31日前动工建设,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建设。
(二)对具有权属证明材料(含历史权属证书),但无法由唯一权利人独立申请或全部权利人共同申请翻建的房屋
1.权利人全部已故但有指定继承人的
继承人持原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经审核后,可先行申请翻建。
2.权利人全部已故但无指定继承人、权利人部分已故或下落不明的
房屋的部分共有权利人、权利人的部分法定继承人、实际居住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在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和登报声明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经审核通过并代为申请翻建,房屋权属不变。翻建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承诺。
其中,证明材料包括:
(1)房屋产权登记中的部分共有权利人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翻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
(2)原权利人的部分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权利人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
(3)实际居住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证明材料或原权利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书面承诺包括:
(1)承诺所提供的说明和材料均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涉及房屋权属的法律纠纷,如将来产生法律纠纷,愿意承担因申请翻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承诺房屋翻建后不改变原房屋权属,如出现权益人维权或权属纠纷,应当积极配合明晰产权或结算腾退房屋等。
(三)对归属无争议但无权属证明的房屋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房屋归属人应提供房屋归属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经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后,允许房屋归属人申请翻建。
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设置危房警示标志、围挡隔离房屋、保全证据、清退人员等措施处置,确需拆除的按照本市重大危险房屋应急抢险相关规定处置。
(四)D级危房快速解危处置措施
对具有权属证明或合法批建手续,并危及周边公共安全,且各区依据现行政策仍无法有效处置的D级危房,在不影响土地房屋征收(未列入近期土地房屋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可由各区结合实际,本着解危优先的原则,研究危房解危处置的具体措施。其中,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符合已编制村庄规划要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符合其他相关规划并不突破“五原”原则(即原使用性质、原用地权属面积、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和原建筑高度重建),并提升外立面设计与周边建筑风貌相符。
在本指导意见有效期内,本市其他涉危房处置政策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具体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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