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骨干旅行社进行补助。对全市2019年度增值税应纳税额15万元以上(含15万)的旅行社按照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家旅行社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二、对主要景区进行补助。对全市4A级以上(含4A)且已出台针对全国医护工作者等免费开放措施的旅游景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家景区8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本省游客来厦旅游。对我市旅行社组织招徕福建省内游客在厦过夜,按照住宿1、2、3晚分别给予30元/人·天、50元/人·天、80元/人·天的补助,每人次最多补助3晚,单个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外语导游稳岗扶持。对雇佣外语导游的旅行社,在跨境旅游业务恢复后,外语导游人员继续在岗带团的,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旅行社发放用工奖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五、免收部分港口收费。对厦门港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予以免收,免收的港口收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物流企业创新发展。对物流业务进行协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效果明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软硬件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以上措施,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另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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