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的通知
厦府规〔2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第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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