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府〔202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4月印发的《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厦府〔2014〕107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9日
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工作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2预警机制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情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4.4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5响应终止
4.6信息发布
5.调查评估
6.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通信、交通保障
7.5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1.5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情。
1.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民航等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
1.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
1.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市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资源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分管领导,市应急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国动办、市市政园林局、市住房局、厦门广电集团、厦门银保监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工务段、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我市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市应急局、市资源规划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涉厦突发地质灾害网上舆情的全网监测和调控管控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网上舆情事件。
市发改委:负责督促陆上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加强外部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工信局:根据市卫健委提供的储备清单,完成市级药品应急储备。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维护现场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和影响范围调查,发展趋势预测,提出监测和应急处置技术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市建设局:组织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与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参加其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救灾保障车辆;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市水利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防御,负责洪涝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毁工程修复。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配合景区主管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做好游客地质灾害及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引导。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市应急局: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市场监督局:协助做好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国动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做好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森林生态修复,负责森林生态修复造林;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住房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受损房屋安全排查鉴定工作,为灾区地质灾害治理提供参考意见。
厦门广电集团: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厦门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工务段: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铁路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路线的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厦门警备区:组织协调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武警厦门支队:根据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兵力需求和用兵商请,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组织专业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3工作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市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调查评估组、秩序稳控组、医疗卫生组、宣传与舆情处置组、后勤保障和善后安置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国动办、市市政园林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工务段、灾害发生地区政府等单位;协助市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的现场负责同志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救援,确保灾区救援道路畅通,通信、照明等救援保障到位;负责灾害信息汇总与报送工作,与属地做好衔接,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 3.2抢险救援组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及建设、水利、市政园林、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的专业队伍,负责抢救被压埋等受灾人员,协助政府转移受威胁群众,抢修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它受灾工程。
2.3.3调查评估组
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住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属地区政府等部门,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监测、抢险等应急处置对策及技术措施。
2.3.4秩序稳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灾害发生地区的区政府等单位,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事发地道路交通进行管制,及时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队伍和伤员运送、群众疏散、救援物资运输等。
2.3.5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成员包括市市场监督局等部门,负责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3.6宣传与舆情处置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网信办、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厦门广电集团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处置、舆论引导等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3.7后勤保障和善后安置组
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区政府牵头,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应急局、市国动办、厦门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落实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承担灾害事故灾情统计、核查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现场参与处置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当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指挥机构后,下级指挥部的现场救援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救援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区级以上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领域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2预警机制
3.2.1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网络。区级以上资源规划、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与防御措施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四个等级,达到三级(黄色)以上时对公众发布。
四级(蓝色):有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有发生的可能性;
三级(黄色):有较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二级(橙色):有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一级(红色):有很高地质灾害风险,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四级(蓝色)时,各相关部门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资源规划、应急、水利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三级(黄色)时,区、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值班和做好应急准备;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域加强监测、巡查和防范,视雨情、险情转移受威胁群众。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巡查监测;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应急、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二级(橙色)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域加密监测、巡查和加强防范,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转移,并视雨情、险情适时组织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受威胁人员转移。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当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应急、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应急部门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一级(红色)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在岗值班,领导在岗带班,并做好随时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区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驻点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镇(街)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前屋后和高陡边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所有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山边河边、沟谷沟口、工矿厂区等易发区域进行巡查、监测和防范。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利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应急、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情报告
4.1.1速报
有关镇(街)、村(居)、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区应急、资源规划部门报告。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区应急、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资源规划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政府。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区应急、资源规划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局和市资源规划局;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和一般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区应急、资源规划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局和市资源规划局。
市应急局和市资源规划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相互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按相关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1.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及所属部门、镇(街)和村(居)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3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市突发地质灾害响应实行分级响应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3.1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应急局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负责同志视情予以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达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情予以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
(1)达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3.2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协调调拨救灾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
三级应急响应,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派出或指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组织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卫健等救援力量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并组织开展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应急排险及伤员救治等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根据需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二级应急响应,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根据需要,请求省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2)如省级指挥部成立,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4.4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5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6信息发布
市、区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区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区级以上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装备、物资保障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及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技术保障
各级资源规划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各级应急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各级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应急、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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