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3〕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5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先行示范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各区辖区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市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典型示范、生态文明试验区创新予以支持;将跨区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区的支出责任。在市级开发片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片区相关规定执行。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生态环境规划、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规划、跨区管理海湾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以及全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市级“三线一单”等规划编制,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范围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执法和监测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级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级核应急管理,市级环境安全管理,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环境信息发布,市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市级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市级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政府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各区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各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溯源排查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各区范围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等基础调查工作,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范围内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和应急管理,各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各区范围内环境信息化建设和环境信息发布,各区范围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各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跨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跨区管理海湾、跨市及跨区水体水污染防治以及影响较大的区域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在跨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小流域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涉及各区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以及面向市级科技前沿、重大需求、经济发展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科技任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研究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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