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厦府办〔2023〕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6日
(预案正文公开发布,预案附件不公开)
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2.1 海上应急指挥部
2.2 运行管理机构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应急指挥机构与应急工作小组
2.5 辅助机构
2.6 现场指挥(部)
2.7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8 各区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与监测
3.2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终止
3.5 预警支持系统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级
4.2 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
5.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2 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5.3 险情评估与处置
5.4 先期处置
5.5 分级响应
5.6 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5.7 现场指挥的行动
5.8 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与恢复
5.9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1 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济)
6.3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处置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附件1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名单
附件2 厦门市海上搜救专家组人员名单
附件3 险情报告表
附件4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任务协调书
附件5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急通讯录
附件6 指定搜救力量统计表
附件7 厦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附件8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体系图
附件9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0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图
附件11 海上突发事件指挥系统图
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机制,积极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 控制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防救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1.3 编制依据
1.3.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 1983年第4号主席令,经2021年第79号主席令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年第8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9号)
(7)《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令十三届第88号)
(8)《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9〕54号)
(9)《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起实施)
(11)《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9年印发)
(12)《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10年印发)
(13)《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12月印发)等
1.3.2 国际公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4)《国际民航公约》等
1.4 适用范围
1.4.1 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为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沿海海域。具体为下列界线之间的沿海海域(附件7.厦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示意图):
(1)北界线(厦门泉州搜救分界线):
以24°34′56.66″N/118°20′56.21″E为起点,并连接24°34′25.19″N/118°20′58.06″E、24°34′12.31″N/118°21′26.46″E、24°34′12.31″N/118°22′25.27″E、24°33′35.88″N/118°25′52.02″E 四点连线,再沿118°25′52.02″E 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 24°28′00″N/118°25′52.02″E 处,再向正东延伸之纬度线。
(2)南界线(厦门漳州搜救分界线):
以厦漳两市行政区划入海点(24°27′59.7″ N/117°56′58.52″ E)为起点,连接24°27′41.13″N/117°56′52.18″E、 24°26′43.72″N/117°56′52.18″E、 24°25′49.55″N/117°59′2.39″E、 24°25′27.95″N/118°03′35.54″E、 24°24′31.45″N/118°05′14.63″E、 24°24′10.83″N/118°06′07.54″E、 24°23′10.68″N/118°07′06.62″E、 24°17′50.00″N/118°10′53.00″E八点,再沿着118°10′53.0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4°16′00″N/118°10′53.00″E处,再向正东延伸之纬度线。
1.4.2 参与海上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3 上级搜救机构指定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或配合的应急反应行动。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厦门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海上应急指挥部、运行管理机构、成员单位及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急工作组、技术咨询机构、现场指挥(部)、海上救助力量和其他应急力量等组成;搜救专家组、社会技术咨询机构作为搜救辅助决策和咨询机构(附件8.厦门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图)。
各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发生在本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搜救应急行动进行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
2.1 海上应急指挥部
2.1.1市海上搜救中心设立海上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任应急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厦门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厦门港口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的市直部门和中央驻厦单位领导组成(附件1.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名单)。
2.1.2 应急指挥部承担我市处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承担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研究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等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制定搜救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搜救中心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修订和管理;
(3)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预算;
(4)启动本预案后按应急处置程序统一指挥、协调应急行动,指定责任区内的海上应急救援力量;
(5)与相邻区域的有关机构建立应急协作机制;
(6)组织本市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搜救知识培训、演练和演习工作;
(7)组织召开成员单位搜救工作会议和搜救联络员会议;
(8)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业搜救协调员,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挂靠厦门海事局,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厦门海事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厦门海事局归口部门领导兼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3)根据搜救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险情,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对策;
(4)编制、修订具体处置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险情事故和搜救情况的上报和对外信息发布;组织搜救行动的总结评估;
(6)完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上级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关的市直部门,中央、省驻厦单位,有关部队和各区政府等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应急响应制度,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并结合海上搜救工作实际,承担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搜救和应急处置的培训、演练,参加搜救中心组织的联合演练、演习、培训,为担负应急行动的船舶配备所需的资料、设施设备;当市海上搜救中心实施海上搜救行动时,成员单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履行搜救义务和工作职责。
2.3.1厦门海事局:负责对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负责组织本系统公务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开展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协助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导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发布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关信息,建立海上应急通信渠道,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2.3.2市应急局:按照职责调用和协调相关应急救援资源和队伍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必要时商请厦门警备区协调驻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协调获救人员的应急救助。
2.3.3厦门港口局:负责协调港口码头、设施、资源的调用,协调拖轮参与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搜救需要,及时调整港口生产计划;按照职责为搜救工作有序开展提供相关保障;邮轮及客船应急时,协助陆地上人员接收和转移工作。
2.3.4市台港澳办:负责涉台港澳政策把关,以及与台港澳有关方面的联系、接待事宜,指导和协调海上获救台港澳同胞的返程以及死亡、失踪台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3.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维护陆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为跨地区海上搜救行动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返回原籍国和为死亡人员出具死亡鉴定书提供便利。
2.3.6市民政局:负责遗体善后处置工作,获救生活无着落人员生活救助。
2.3.7市财政局:负责提供日常及应急搜救资金保障。
2.3.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组织、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环保监测技术支持;核实污染清除与损害情况;协调沿岸污染清除工作。
2.3.9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本市交通局系统各单位的交通资源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2.3.10市商务局(口岸办):负责协调口岸通关手续,为海上应急行动涉及救助设备、船员、旅客或获救人员入出境提供便利。
2.3.11市文旅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及附近由旅行社组织的受影响旅游人员安置与疏散工作。
2.3.12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指导,协助做好海上伤病员的医疗救治、陆上转运及收治工作。
2.3.13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公务力量及协调组织厦门籍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对渔业船舶遇险的海上搜救行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监测海浪、潮汐和海温等信息,提供实时观测数据及海洋预报信息;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海上遇险设施及人员漂流轨迹预测信息;负责对油污染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的举证、索赔工作;渔业应急通信24小时保持有效值守,负责与渔业船舶的海上搜救通讯。
2.3.14厦门海关:为海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以及涉及的船员、旅客和获救人员行李物品进出境提供便利;对海上救助过程中获救的财物处置提供便利;对入境的船舶、船员、旅客进行卫生检疫查验。
2.3.15厦门边检总站:为海上应急行动涉及船员、旅客或获救人员入出境提供便利。
2.3.16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参与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通知民航有关单位为参加搜救的航空器优先提供航空运输保障,及时提供航空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
2.3.17民航厦门空中交管站:负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助空管保障工作;为专业救助航空器日常参加海上搜救、训练提供便利。
2.3.18市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响应的气象技术支持;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2.3.19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运营单位为海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根据海上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2.3.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船舶火灾灭火救援的技术指导,指派力量参加救助,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2.3.21厦门海警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相关舰船、设施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维护海上救助现场治安秩序管理和警戒等任务;负责对管辖海域内涉及劫持船舶、人员等保安、暴力事件及搜救中的治安事件处置;负责对海上人员失踪事件调查;负责对海上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对发现的死者是否涉及刑事进行排查。
2.3.22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海上搜救时保障无线电频率安全,根据海上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频率。
2.3.23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做好专业救助船的值班待命工作,及时通报值班救助力量动态;收到搜救指令,经科学评估后及时派出救助力量执行搜救行动。
2.3.24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做好专业救助航空器的值班待命工作,及时通报值班救助力量动态;接受搜救中心指令,经报请上级批准后负责海上发生险情事故船舶、设施、人员的飞行搜寻救助任务。
2.3.25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厦门航标处:为应急处置提供导航相关技术支持;如遇海上突发事件需要设置或撤除应急专用航标、虚拟AIS航标时,航标处予以支持,并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3.26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厦门通信中心:协调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对事故水域应急测量测绘;为参与搜救的船艇、设备提供及时更新的电子海图及纸质海图等基础资料;对海上应急通信提供支持保障。
2.3.27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制定分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分中心经费预算,承担本分中心海上搜救、协调和指挥工作,组织分中心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和培训工作。
2.4 应急指挥机构与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上应急指挥部、各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及应急工作小组等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处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时,可视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与任务如下:
2.4.1 信息处理组:由厦门海事局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分析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承办市搜救中心应急响应指令的下达、跟踪和记录工作。
2.4.2 评估咨询组:由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的相关专家、市政府聘任的搜救专家组和社会技术咨询机构组成,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海上应急行动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2.4.3 应急行动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
2.4.4 警戒监测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种类,由厦门海事局、市公安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安排执法船艇现场进行警戒,并对火灾或爆炸、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监测监视,并提供现场信息,必要时承担现场疏散、撤离工作。
2.4.5 医疗保障组:做好伤病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4.6 信息发布组:由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厦门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海上突发事件的对外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
2.5 辅助机构
2.5.1 为保证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科学化,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聘任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气象、环保、石油化工、航运、海洋与渔业、船舶建造检验、化学品研究与管理等行业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附件2.厦门市海上搜救专家人员名单),根据任务需求组建搜救专家组。搜救专家组对海上应急行动、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和修订等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2 相关技术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必要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与技术咨询机构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2.6 现场指挥(部)
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部)由负责组织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以下工作:
2.6.1 承担现场搜救行动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各项应急指令。
2.6.2 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2.6.3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搜救方式,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2.6.4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提出下一阶段搜救应急行动的措施、中止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7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7.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1)专业救助力量:交通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和驻厦船艇;交通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及其航空器。
(2)公务救助力量:应急、公安、海洋、渔业、消防、港口、海关、海事等国家公务部门及所属船艇、设施设备。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和物资资源:厦门市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包括渔船)、设施、人员;港口拖轮公司、各类专业施救单位、队伍及船舶和设施。
(4)部队力量:驻厦军队、武警部队及所属舰船、航空器。
2.7.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服从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完成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并保持联络,及时报告工作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需要提交相关报告。
(4)参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演习、演练、培训。
(5)社会救助力量作为专业救助力量的有效补充,应有序、规范参与应急搜救工作。
2.8 各区政府职责
2.8.1 各区政府成立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制度,对发生在各自辖区海域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响应,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动员和组织本行政辖区内搜救力量,按指令参与应急反应行动。
2.8.2负责组织险情区域人员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来源与监测
3.1.1气象部门对可能影响海上作业安全的海洋气象(如雾、暴雨、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大风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并作出预警。
3.1.2海洋环境预报机构对可能影响海上作业安全的海洋环境(风暴潮、波浪、海啸等)进行监测分析,并作出预警。
3.1.3 相关部门、机构通报的其他海上灾害、灾难信息。
3.2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2.1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收集到的预警信息或可能引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2.2 气象、海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3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息号表示。
3.2.4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包括政府公告,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
3.2.6 海事机构通过航行通(警)告、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及其他有效方式播发相关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发布航行安全信息。
3.2.7 海洋部门通过渔业电台播发相关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3.2 各搜救成员单位和应急救助力量根据预警信息和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1)加强人员值班,密切跟踪预警信息的发展情况;
(2)为船艇补充足够的燃油、淡水、食品等给养,抢修未完工的修理项目,船艇随时处于适航、待命状态;
(3)通知有关人员在岗位待命,按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执行任务。
3.4 预警终止
当预警的前提条件已不再存在,或预报可能引发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情况已不再发生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并按规定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
3.5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政府信息网、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实现资源共享。相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100人以上重伤或载运100人以上客船遇险险情。
(3)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3)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50人以上10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
(4)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与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10人以上5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10人以下重伤或载运10人以下客船遇险险情。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
4.2 险情信息的报送程序
4.2.1 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报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办值班室和市政府办值班室报告。
4.2.2 属于较大(Ⅲ级)及以上海上突发事件的,除报告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外,应报告市委办值班室、市政府办值班室。
4.2.3 属于重大(Ⅱ级)及以上险情的,除报告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办值班室、市政府办值班室,还可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4 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本搜救责任区的,应立即向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有本市籍的船舶、船员遇险的,还应向市政府办值班室报告。
4.2.5 涉及台湾、金门附近水域、船舶的险情信息,应报告厦门市委、市政府、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并通报市台港澳办、市海防办。需要两岸协作的搜救行动,市海上搜救中心可按照已有的约定与相关机构进行应急联络。
4.2.6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跟踪、了解险情的详细情况,对搜救过程中采取的搜救行动以及在搜救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续报、终报的形式向上级报告、反馈。
5.应急响应和处置
详见附件9.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搜救值班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和处理海上报警信息。搜救值班通讯如下:
(1)水上遇险求救专用报警电话:0592-12395
(2)值班电话:0592-6895117、6895123
(3)传真电话:0592-6895262
(4)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8、67和16频道
(5)全球海上遇险数字式选择性呼叫系统(DSC)
5.1.2 险情信息来源
(1)当事船舶、设施、航空器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报告。
(2)过往船舶、港航单位、目击者的报告。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4)海岸电台。
(5)其他搜救机构、厦门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有关政府部门或地方组织转报。
(6)其他信息来源。
5.2 险情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详见附件10.海上搜救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流程图
5.2.1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险情信息后,应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核实,特别是遇险事故情况不清楚、救助请求不确定的,查清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及险情事故的性质和情况。将遇险位置在海图上进行标绘,判断是否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对处于不明阶段、告警阶段的报警信息,应进一步跟踪核实。
5.2.2 核实的基本途径有:
(1)直接与险情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核实;
(2)与险情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联系核实;
(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VTS、AIS进行核实;
(6)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通过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助核实;
(8)渔业船舶海上遇险信息可通过海洋部门进行核实;
(9)航空器海上遇险信息可通过空管部门进行核实;
(10)其他有效途径。
5.3 险情评估与处置
5.3.1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遇险信息及核实的情况进行初步评估,确定险情等级。险情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1)遇险人数、险情性质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大气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对救援船舶、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险情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对岸基人命财产安全和陆域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5.3.2 险情等级确定后,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将核实确认的海上遇险信息基本情况和初步评估结果按照4.2的要求向上级报告(附件3.险情报告表),并报告搜救中心相关领导:
(1)属于一般海上搜救突发事件(Ⅳ级)和较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Ⅲ级)等级的,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和其他相关的副主任;
(2)属于重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Ⅰ级)等级的,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和其他相关的副主任;
(3)险情发生在市属各区行政海域的,还应通报各区应急领导机构。
5.3.3 涉及海上保安事件,遵照相关规定要求,传递有关信息,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执行。
5.3.4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厦门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相关程序执行。
5.3.5 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按《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关程序执行。
5.3.6 涉及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的应急响应行动,按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峡两岸直航应急搜救方案》和《厦金海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5.4 先期处置
5.4.1 启动预案
(1)确认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2)按照“谁先接警谁先处置”的要求,本搜救中心先行接到发生在相邻搜救责任区域交界水域的事故险情,或发生地一时无法明确的事故险情,立即启动预案,展开应急响应行动。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明确指定的搜救机构接管后,还应密切注意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动向,并视情继续或终止本预案的施行。
(3)海上搜救突发事件不在本搜救责任区内,但对本搜救责任区构成威胁的,经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配合相应的搜救机构展开应急响应行动。
5.4.2 总指挥的确定
根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响应行动由相应领导担任总指挥,领导搜救指挥部行使职权,负责搜救行动的组织、指挥工作(附件11.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指挥系统图):
(1)重大(II级)、特大(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市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主任或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协助;
(2)较大(II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授权常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
(3)一般(IV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或授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总指挥。
5.4.3 总指挥的替代
(1)上述领导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的,按下列次序替代,或由其指定人员负责: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市政府指派的有关领导→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厦门海事局业务副局长;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厦门海事局归口业务部门负责人。
(2)在总指挥到位或履行职责之前,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自动承担总指挥的职责,启动预案,直到总指挥接管指挥职责为止。
5.4.4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有关险情评估情况和总指挥的指令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响应任务,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展开应急行动:
(1)按照险情级别,视情况通知市海上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进入指挥位置,履行相关职责;
(2)指导遇险船舶、人员采取一切可能手段进行自救、互救,控制、减小险情事故的损害程度;尽可能提供施救措施建议和技术支持,并要求遇险船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4)按照《厦门市海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厦海救〔2022〕3号),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并用电话、传真等有效通信方式通知有关搜救成员单位、应急救助单位(附件4.搜救任务协调书);
(5)通过VTS中心协调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6)指定现场指挥。首先抵达现场的救助单元自动成为现场指挥;专业救助船艇抵达现场后,指定其承担现场指挥;或由总指挥视情指定其他海上搜救力量承担现场指挥;
(7)建立应急通信机制。与市应急局、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搜救成员单位、遇险船舶保持通讯联系。相关成员单位将VTS、CCTV等反映现场情况的雷达电子图像、视频等信息传输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涉及军事力量参会与海上搜救行动时,与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参加救助的部队、武警舰船、航空器及人员,由部队、武警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8)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行动;
(9)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5 成员单位的行动
相关搜救成员单位在接到险情事故通报后,视情启动应急响应,搜救应急单位做好出动搜救力量的准备;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险情事故通报,其相关领导应尽快到达搜救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中心,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1)涉及到航空器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和民航厦门空中交管站的领导应尽快到达;
(2)涉及到渔业船舶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海洋发展局的领导应尽快到达;
(3)涉及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文旅局领导应尽快到达;
(4)涉及到海洋环境污染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海洋发展局的领导应尽快到达;
(5)涉及到船舶火灾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消防救援支队的领导应尽快到达;
(6)涉及金门、台湾水域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市台港澳办的领导应尽快到达;
(7)其他成员单位的领导视情或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5.5 分级响应
5.5.1 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进行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予以配合,并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参与应急反应行动。
5.5.2 当本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经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报请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给予支援。
5.5.3 当发生重大(II级)、特大(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时,本搜救中心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响应时,本搜救中心继续实施本预案,并按规定成为“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部”,执行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负责现场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等工作。
5.6 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5.6.1 现场指挥部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协助总指挥进行搜救指挥、协调工作。根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情况和搜救工作的需要,总指挥可成立信息处理组、评估咨询组、应急行动组、警戒监测组、现场督察组、医疗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各组组长由总指挥或授权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指定。
5.6.2 现场指挥部根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实施《厦门市海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方案,组织、协调海上搜救行动。
5.6.3 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并根据险情的变化、控制和搜救情况,评估搜救效果,及时调整应急部署,调整搜救力量、搜寻方式和救助措施。必要时,召集有关搜救专家、技术咨询机构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或专业技术支持。
5.6.4 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视情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必要时派出医疗急救小组跟随救助力量的船艇赶赴现场实施医疗卫生救援,或到达指定的码头、机场将伤员转送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人员戒备、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市公安局负责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和陆域治安警戒;发生船舶保安或治安事件时,由市公安局、厦门海警局组织力量制服犯罪分子,拯救遇险的人员和船舶;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支持保障。对应急响应所急需的特殊设备和器材,包括操作这些设备和器材的人员,通过临时征用和租用的方式,投入应急响应行动中。
5.6.5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信息处理组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如实记录;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险情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
5.7 现场指挥的行动
5.7.1 执行搜救中心总指挥下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5.7.2 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1)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实施具体的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
5.7.3 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
5.7.4 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调整救助力量及中止、终止或继续搜救行动的建议。
5.8 应急行动中止或终止与恢复
5.8.1 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终止决定,由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作出。
5.8.2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海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中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5.8.3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直接终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8.4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海上搜救行动: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5.8.5 被终(中)止的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负责组织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作出恢复搜救决定。
5.8.6 作出中止、恢复、终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决定,按本预案海上突发事件分级与上报相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
5.9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9.1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应急局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9.2 化学品应急人员按照《厦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府办〔2021〕11号)要求做好防护工作,并在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9.3 市政府应为搜救成员单位及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向上级搜救机构、地方政府请求协调解决。
5.9.4 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人员受伤、致残或死亡,按照《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进行支付保险、奖励和优待。
5.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0.1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0.2 市海上搜救中心要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0.3 在海上搜救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0.4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1 信息发布
5.11.1 信息发布原则。市海上搜救中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授权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应急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应急行动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1.2 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或险情或演习的基本情况、救助情况和结果、搜救中心所做的工作、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等。
5.11.3 新闻发布可采用发送新闻稿、现场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5.11.4 当所发布的信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时,市政府或上级部门认为必须由其他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的,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市海上搜救中心给予协助。
5.12 舆情跟踪
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要及时跟踪监控网上论坛、博客、微博等相关舆论,防止险情发展为公共危机事件。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伤员的处理
(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2)伤员所在单位配合处理。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可能涉及需要向海关、边检、地方政府通报的相关事项的,由搜救中心向各部门通报,各部门依据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约定,配合完成相关人员入境卫生检疫及医疗救治等各项工作。
事发地区政府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市应急局、民政局、商务局(口岸办)、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需办理入境手续的获救人员,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代理负责向边检、海关部门申报并配合办理入境手续;获救人员所在单位无法及时赶到的,应指定代理单位,或由市商务局(口岸办)协调指定代理单位申报办理入境手续。
涉及台港澳或外籍人员,市台港澳办或市外办协助做好安置;紧急入境外籍人员由市公安局负责办理签证、遣返等事宜,市外办予以协助。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局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涉及台港澳或外籍死亡人员,市台港澳办或市外办协助做好处置。
6.2 社会救助(济)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应急救助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日常救助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
6.3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处置
6.3.1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协调相关救助单位或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所属企业尽量将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转移至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的水域,或有利减轻危害或损害的水域。
遇险船舶、航空器为境外入境的,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通报市口岸办及海事、边检、海关等口岸联检单位,由市口岸办牵头协商确定入境申报和入境手续办理事宜。
6.3.2 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已经沉没的,所属企业应主动掌握其沉没的位置及状态,必要时组织潜水员进行水下探摸,核实具体位置,并申请设置航标;位置不明的,应标示禁止进入的区域,厦门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提醒过往船舶注意。沉船沉物打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3 其他处置措施按《厦门市海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相应方案施行。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市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一般(IV级)和较大(II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并送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重大(I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调查;特别重大(I级)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调查。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应急行动结束后,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搜救行动实施情况及后评估报告。
(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汇总有关材料,对整个应急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存在的不足或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市海上搜救中心及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3)评估、总结中发现预案文件与搜救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需修改、完善文件的情况,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做好记录和汇总。必要时,按照预案管理程序与更新的要求,进行修改、修订。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各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落实责任制,确保搜救联络通信24小时畅通,并将通信联络方式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7.1.2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汇总、建立各成员单位应急通讯录,并定期予以更新(附件5.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通讯录)。
7.1.3 市海上搜救中心按要求配足应急通信设备,保证与搜救成员单位、现场搜救力量和有关部门的通信畅通。应急行动中使用的通讯方式和频率应充分考虑各种救助力量的通讯设备性能。
7.1.4 通信管理部门应指导电信营运企业加强设备和线路维护、管理,发生海上险情时,根据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设置紧急联络通讯“绿色通道”,将领导机构人员及应急成员单位指定人员纳入“紧急联络通讯名单”,提供应急通信优先保障服务,确保海上搜救应急通信网安全畅通;根据需要协调电信、移动运营商提供通信设备定位服务。
7.1.5 有关单位应将船舶动态监测、雷达电子图像、电视视频或其他能反映现场情况的任何信息传送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为应急反应、评估险情、制定方案和搜救措施决策提供依据,监控搜救行动的实施效果。
7.1.6 驻厦部队获取的搜救行动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从事专业搜寻救助的单位应当指定海上搜寻救助值班船舶或者航空器,保持值班待命。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被指定的海上搜寻救助值班船舶和航空器原则上不得从事与海上搜寻救助无关的活动。
(2)各成员单位将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船艇、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及时报送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建立“指定搜救力量统计表”(附件6.指定搜救力量统计表),每年更新一次。
(3)各搜救力量应保持船舶、航空器适航,接到搜救指令后,无正当理由搜救船舶应尽速启航执行搜救任务。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并与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指导、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公安和海警部门负责海上应急现场治安保障、陆上治安警戒、秩序维护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7.2.5 资金保障
(1)市政府保障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和应急行动所需资金,应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处理较大级别以上海上险情,海上搜寻救助经费不足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应急资金保障。
(2)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承担经省、市政府批准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承办的海上搜救演习的费用。
(3)经省、市政府批准的有功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经费,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的社会救助船舶燃料补偿经费,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项申报、专项审批的办法给予。
(4)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各级政府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1)各级政府可根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各级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3)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各级政府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7.2.7 救援设施和装备保障
(1)市政府应为搜救成员单位及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装备。
(2)建立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
(3)建立应急征用、租用机制,掌握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的使用单位和生产厂家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对应急反应行动所征用或租用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1)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事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能力。
(2)市海上搜救中心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7.3.2 培训
(1)市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海上救助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予以相关指导。
7.3.3 演习
(1)每年进行2次由各成员单位和海上搜救力量参加的应急通信演习。
(2)每年举行1次海上搜救项目的单项演习,并将海上医疗救援纳入演习内容。
7.4 监督检查
市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接受市政府、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搜救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搜救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编写,报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2)市海上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必要时,经市海上搜救中心领导批准后予以修改、修订。修改、修订后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各搜救成员单位。
(3)本预案的附件作为支持性文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定期更新。
(4)各搜救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的相关应急反应制度文件应报送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人员,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厦门市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3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机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7日市政府批准印发的《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21修订稿)》(厦府办〔2021〕31号)同时废止。
9.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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