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厦府规〔2024〕6号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本岛全域(含鼓浪屿)与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组成(具体图示见附件)。其中:厦门本岛(含鼓浪屿)全域划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控制线内的区域划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岛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根据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用地控制线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二、监管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或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落实禁燃区的相关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市场监管、住建、市政园林、资源规划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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