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执法职责划分的通知

厦府〔2024〕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现就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法职责划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职责

(一)根据中央、省部级案件督办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管辖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调查后,因情形特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直接管辖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三)管辖跨行政区、专业性强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职责

(一)管辖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但已列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的除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二)依法查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实施或指定管辖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职责划分的通知》(厦府〔2009〕29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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