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厦府规〔2025〕4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高排放机动车继续实施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以上所指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是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在全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上行驶。
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禁止在本市思明区、湖里区道路上行驶。
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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