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25〕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2日

 

厦门市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推进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金砖创新基地)体制机制改革,激发金砖创新基地发展活力,规范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金砖创新中心)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砖创新中心是根据《条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并作为金砖创新基地运营的实体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履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举办单位为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金砖创新基地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金砖创新基地有关建设方案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协调对接国家、省、市有关资源,以开展新工业革命领域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等合作为主线,统筹开展产业合作、科技创新、贸易投资、人文交流以及全球发展倡议重点领域对外合作等工作。

第四条  金砖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开放、合作、创新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金砖创新中心工作,加快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章  职责权限和运作机制

第六条  金砖创新中心依法负责金砖创新基地的综合协调、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相关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开放合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及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部、省、市资源共同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

(二)组织开展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政策协调工作,联合国内外智库,开展金砖国家经贸、产业、科技、金融、法律等领域研究,举办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论坛等各类对外交流活动,深化对话合作,促进金砖及“金砖+”政策协调交流合作。

(三)组织开展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规划,建设人才培养体系,统筹协调课程制定开发及人才赛事举办,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共同举办人才培训活动,促进金砖及“金砖+”人才培养交流合作。

(四)组织开展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领域项目开发工作,搭建多元化项目合作交流服务推广平台,推进产业创新交流合作平台建设、机制创新和项目开发,链接产业、技术、人才、金融等资源,开展项目策划、孵化、培育,打造一批金砖创新合作项目,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促进金砖产业合作。

(五)组织开展促进金砖及“金砖+”其他领域务实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发展倡议重点合作领域,以及经贸往来、人文交流等。积极对接金砖其他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协同效应。

(六)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金砖创新基地建设相关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等。

(七)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金砖创新基地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协调对接省、市相关部门,落实市金砖创新基地和科创孵化园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工作任务。

(九)完成国家、省、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按照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

第八条  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金砖创新中心工作,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负责金砖创新中心日常管理运行。其他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工作,并受主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  金砖创新中心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内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原编制身份执行。

 

第三章  发展促进

第十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根据金砖创新基地发展定位,组织编制和实施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规划,深入开展新工业革命领域国际交流和合作,着力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机制创新。

第十一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加强金砖及“金砖+”产业领域联合研究、政策交流、对话合作等,发挥金砖创新基地战略咨询委员会、“全球南方”智库合作联盟和厦门市金砖创新基地智库合作联盟作用,不断拓展政策协调领域广度和深度。

第十二条  支持金砖创新中心开展人才培训活动,结合培训活动性质明确资金渠道、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搭建参训外方学员与国内企业对接交流渠道,以培训促进人才交流、技术合作、产业对接,助力招商引资及企业拓展海外业务。

第十四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搭建多元化项目合作和产业创新交流服务和推广促进平台,建立健全和持续更新面向金砖国家、金砖伙伴国及其他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项目库,建设金砖创新基地海外合作网络等,助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

 

第四章  财务和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力保障。

金砖创新中心按照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权限管理,按规定编制本单位预算和决算,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根据金砖创新中心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含调动)和内部薪酬、福利标准,依法接受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金砖创新中心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除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外,实行全员聘任,签订劳动合同。

针对金砖创新中心原事业编制人员设置过渡期管理,过渡期结束前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岗位。

第十八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人员聘用、职级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培训、人员退出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

第十九条  金砖创新中心实行市场导向的薪酬机制,薪酬标准结合建设任务、参考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在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综合确定。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在确定的薪酬总额内,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金砖创新中心薪酬管理制度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金砖创新中心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含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制度。

 

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金砖创新中心应当做好保密管理工作,任用、聘用的境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进行审查评估,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金砖创新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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