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公务员局合署办公,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二)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交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在厦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进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八)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劳动标准和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九)指导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
(十)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拟订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绩效评估、效能建设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汇集和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及对外接待等事务工作;指导系统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指导、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提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核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劳动保障“三基”建设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市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审计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创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指导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用工备案工作;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控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拟订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工作。
(五)职业培训处
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全市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组织全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技工院校综合管理,并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各类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及管理;拟订全市参保人员养老待遇计发办法;负责核准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负责特殊工种认定;负责核准参保人员退休、退养及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职),并核定待遇标准;拟订死亡参保人员遗属待遇计发办法;拟订参保人员养老待遇调整方案;拟订本市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确认企业年金计划备案;指导、监督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医疗保险处
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管理考核办法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工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监管工作;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工伤认定,完善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全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工作;负责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组织或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十)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有关劳动力政策性安置工作;按政策规定办理企业员工落户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工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各行业人工成本;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发布、实施工作;指导企业搞好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及搞好内部分配工作;会同市总工会、厦门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政策,并拟订、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政策、规则;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本市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参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协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管理、考核、培训。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处
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制度,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负责工伤(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作;负责工伤(职业病)职工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康复价值、辅助器具配置、工伤旧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及其延长的确认工作;负责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职工申请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申请抚恤金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负责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及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指导;负责上级、省内外其他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审批处
负责承办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入境就业许可和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负责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技工学校设立的审批事项;负责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评审;承担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承办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事项;承担《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报备工作等。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工作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承办公务出国(境)报批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系统计划生育工作;承担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制定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的指导、考核工作;负责系统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等工作;指导系统工青妇等组织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月19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