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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14-017
文  号:厦府办〔2014〕3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4-03-14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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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通过有序组织“三员”(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参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三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随者新形势新任务的提出,特别是中央纪委提出的“三转”要求,我市2006年实施的《厦门市聘任特邀监察员、机关效能监督员和行风评议代表暂行办法》(厦纪发〔2006〕20号)已不适应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三员”管理,有效发挥“三员”作用,市监察局根据监察部、国纠办、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特邀监察员、效能监督员

  和民评代表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完善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系,规范市特邀监察员、市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以下简称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以下简称市民评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福建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福建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代表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是根据行政监察工作需要,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协助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员。市特邀监察员一般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产生,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为主。市效能监督员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无党派人士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基层单位和企业界代表中产生。市民评代表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

  第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聘任,选聘、解聘及日常工作管理由市监察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的聘任与管理,坚持组织提名与本人自愿、统一管理与分工联络、充分信任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发挥参谋咨询、民主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纪律;

  (二)关心支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热心参与行政监察工作,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四)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市特邀监察员职责

  1.参加市监察局组织安排的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工作;

  2.宣传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3.参加行政监察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供理论咨询,发表意见和建议;

  4.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反映、转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监察工作及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办理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市效能监督员职责

  1.按照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效能办)的统一安排,对全市绩效管理单位效能建设人员履职、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宣传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举报投诉;了解、反映机关效能建设情况;

  3.参加绩效评估查访核验和电子监察工作;

  4.了解、反映有关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参与机关效能投诉的接访、调查等;

  5.参加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调研,提供意见建议;

  6.办理市效能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市民评代表职责

  1.按照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纠风办)统一安排,参加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专项检查工作;

  2.宣传纠风工作的方针政策,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投诉;了解、反映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3.检查评议政府组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基层站所、公共服务等部门和行业依法履行职责、廉政勤政以及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况;

  4.参加群众反映问题的接访,参与对行政机关、公共服务部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调查、纠正等工作;

  5.参加纠风工作调研,提供意见建议;

  6.办理市纠风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纠风办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了解、听取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纠风办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了解、查询所反映或转递的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件的办理情况;

  (四)对监察、评议对象违纪违规行为,可以建议纠正,并向聘请机关反映;

  (五)参加相关业务培训,获得与业务有关的工作简报、书刊等资料,了解相关工作法规、政策和程序;

  (六)受委托开展专项工作时,享有赋予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权限。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纠风办工作纪律、保密纪律;

  (二)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积极参加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纠风办组织的活动和工作;

  (三)在聘请机关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和规范程序中开展工作;

  (四)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名义参加社会活动;不得利用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九条 聘任与解聘

  (一)聘任

  1.市特邀监察员采取函告商请方式推荐;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采取函告商请推荐或者向社会公开聘请方式。单位推荐的人选须征求本人意见,经单位研究确定。

  2.市监察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拟聘任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聘人选意见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正式发文聘请,颁发工作证。聘请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3.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聘用期满自然解聘,可以续聘,一般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程序与聘任相同。

  4.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在聘请期内不得兼任任何部门和行业自聘的特约监督人员。

  (二)解聘

  1.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前解聘。经聘请机关与有关单位协商后,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本人。

  (1)受到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所聘职务的;

  (3)无故或连续半年以上不参加聘请机关工作和活动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或不严格遵循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所聘职务的。

  2.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聘请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监察局研究,与推荐单位沟通后确定。

  提前解聘的,需收回工作证,解聘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条 组织与管理

  (一)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日常联系、工作安排和学习培训由市监察局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其中,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效能监察室负责;市民评代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主要内容:

  1.制定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工作计划,安排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2.通过与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3.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4.与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二)聘任、解聘工作分别由效能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干部室配合。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和市民评代表可直接向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纠风办提出建议和质询;反映和转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申诉时,应由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纠风办转递。

  (二)根据工作安排参加有关专项工作;参与对有关问题的调查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监察机关介绍信和相关证件;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除特别授权外,应有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

  (三)参加对有关问题调查工作,若本人与被调查人或检举控告人有亲属关系,或与问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与处理的,应当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纠风办为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设立专项经费。其参加聘请机关组织的工作或活动产生的费用,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市特邀监察员、市效能监督员、市民评代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监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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