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设立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厦门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公务员局的职责。
(三)承接省里委托和下放的“审核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获省部级劳模待遇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审批在厦举办冠名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交流会”、“审批举办厦漳泉之间跨行政区域人才交流会”等审批事项。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五)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九)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综合管理政府人才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含外国专家、海外人才智力)引进、开发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人才服务体系。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境)外人员在厦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政策。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拟订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人员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职称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十二)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政府系统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政府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
(十四)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拟订公务员奖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建议、提案等的办理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国有资产等。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承办行政诉讼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研工作;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市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公务员等除外)工作。
(四)考试录用职位处
组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依法承担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政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调任转任、辞职辞退、申诉控告以及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和非领导职数的设置和管理,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使用任职资格条件审核;组织指导政府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遴选等竞争性选拔工作;承担政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信息统计管理等综合性工作;承办市管有关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承办驻厦中央、省属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事宜。
(五)考核奖惩培训处
综合管理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并指导、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有关奖励、表彰事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标准,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对口培训、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公务员培训机构相关工作。
(六)就业创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完善城乡均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各类群体(含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扶持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承担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承担涉及农民工重大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七)人才开发调配处
负责人才开发综合性工作,拟订人才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人才(含技能人才)引进和交流合作政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政策;负责重点人才认定、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等具体组织实施;承办全市和中央、省在厦企业、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及人员进厦交流调配有关事宜,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有关事宜;统筹协调海外留学人员来厦工作有关事宜。
(八)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市人力资源市场,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拟订国(境)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指导监督人事档案管理。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服务管理;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政策;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监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组织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管理,指导监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与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的聘任核准或备案事宜;按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使用任职资格条件审核。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职称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库)组建及更新的审批工作;承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确认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三)专家工作处(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
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回国来厦定居专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
(十四)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具体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认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备案;指导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和规划、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保险基金。
(十七)工伤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及补充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和规划;负责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市级工伤认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组织和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营运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各行业人工成本;负责劳动标准工作;监督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实施仲裁员和调解员培训,负责仲裁员资格管理;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二十一)审批处
组织拟订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审批标准和规则;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综合协调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负责局行政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
(二十二)境外人员从业管理处(市外国专家局)
综合管理港澳台、外国人和海外华侨来厦任职或就业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及引智项目申报实施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的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全市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非教育系统公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及选派工作;协助对在厦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实施管理工作。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将毕业生就业率等信息通报市教育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