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4 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综合监测
3.2 预报预警
3.3 高级别暴雨预警信号叫应机制
3.4 预警预防准备
3.5 灾害普查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灾种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公布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与总结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供电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人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基本生活保障
6.8 农业生产保障
6.9 经费保障
6.10 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发布实施日期
9 附则
9.1 厦门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厦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海上大风、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干旱、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职能部门要组织对本部门市、区两级工作进行分工,明确具体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将发生)跨区的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等级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应对工作,指导督促行业领域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由教育、住建、市政园林、文旅、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企业根据受影响程度,按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对。
低温(寒潮、霜冻、冰冻)、高温等天气灾害,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按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对;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公安、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卫健、市政园林等部门和供电企业根据受影响程度,按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对。
气象灾害引发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海上大风、大雾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厦门港口局、市海洋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市交通局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我市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由各区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海洋局、市国动办、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局,厦门海事局、厦门金融监管局、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厦门警备区、武警厦门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火车站、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市水文局,广电集团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市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各区政府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2.4 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对重大气象灾害的重要舆情监控;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新闻宣传工作和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灾抗灾救灾宣传报道资料的收集;牵头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抢险救灾信息。
市发改委:做好市级财政性投资的防灾减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煤炭、电力保障和应急调度工作。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陆上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属各大中专院校等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和防御工作;指导、监督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气象灾害预防和防御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根据气象灾害影响负责提出停课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市工信局:督促本系统相关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保障防汛车辆优先通行;根据灾情需要,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依法打击盗窃防灾物资和破坏、盗窃防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灾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市政府,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属地分局协助当地政府及时做好人员撤离和抢险救援,协助宣传、劝导海上作业船只返港避风、人员上岸避险,协助督促、巡查滨海景区(点)关停、游客劝离、建筑工地停工。
市财政局:根据灾情及有关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相应支持,并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资源规划局: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地质灾害防御联动机制,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当气象条件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启动预警响应机制,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监测数据服务。与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和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做好环境污染应急应对。
市住建局:组织、指导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属地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组织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工地停工并监督实施。
市交通局:组织、指导做好所管辖的交通公路(桥隧)、下穿通道、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交通在建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急期间,负责组织抢修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城市常规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根据市防指指令组织实施涉厦门本岛跨海大桥关闭及恢复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适时组织所管辖的其余桥梁、隧道及下穿通道等关闭及恢复工作,并做好组织实施;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和防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商务局:督促商贸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督促商超等企业落实休市要求;牵头组织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指导、协调做好油品保障工作,确保防灾油品的供应。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全市农业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并报市防指;做好农业灾后恢复工作和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其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台风暴雨防御期间,根据市气象台降雨预报及实际降雨量,组织、指导主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安全防范;指导旅游经营单位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组织或督促A级旅游景区关闭,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团队游客疏导工作。
市卫健委:组织和指导灾害发生后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等。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台风、暴雨防御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灾情统计、审核、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分级、分类原则,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救援行动;依职责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企业(港区除外)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海洋局:负责渔船防御气象灾害的日常工作,做好高崎渔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渔船人员上岸避风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组织实施高崎渔港渔船上人员撤离、安置及人员安置场所的管理、后勤保障服务;气象灾害解除后,负责组织引导高崎渔港渔船有序出港。
市国动办: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指挥平台、警报通信、疏散基地等资源,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服务。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园林设施和所管辖的排水工程、下穿通道、高架桥的自然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行道树木的剪枝、支护加固等工作,做好供水、供气管道的抢修;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负责所管辖的下穿通道、高架桥等的关闭及恢复。
厦门港口局:组织、指导、协调厦门港各码头、客运站和港口工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在建港口工程、在港船舶疏散避风和港区机械设备、货物、集装箱等安全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负责制订在港船舶离泊计划,监督实施在港船舶停止作业等防御措施;配合做好海上旅游、厦金航线、厦鼓航线关停和恢复工作;指导做好客运码头滞留游客疏导工作。
厦门海事局:组织、指挥厦门港水域海上船舶(涉渔除外,下同)、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向船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寻救助;根据气象条件和行业预案,监督实施海上航线停复航和无动力船舶、不具备防抗海上大风能力的船舶上人员撤离等防御措施;指挥、协调厦门港船舶有序通航,统筹安排船舶进入防台风锚地或避风水域避风。
厦门金融监管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辖区民航单位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协调做好公众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厦门警备区:根据动用现役部队兵力需求,提出合理化用兵建议,并做好军地之间协调保障工作,组织指挥民兵分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解救、转移危险地带受困人员。
武警厦门支队:负责组织武警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行动,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灾减灾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根据需要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排涝、抢险的电力需求;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厦门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铁路畅通;负责协调运力,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车站滞留旅客的疏导安置工作;及时将火车停运及恢复情况报市防指。
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负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海洋灾害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及时提供风暴潮等灾害滚动预报等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水文监测预报,加强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
广电集团: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相关知识宣传。
3 监测预警
3.1 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水文、海洋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2 预报预警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制作,统一发布气象信息内参、重要天气预警报告等气象信息,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通报本级各相关单位,并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2.1 气象信息内参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市级气象信息内参的制作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通报各相关单位。预计将出现对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时,制作气象信息内参,根据不同天气类别,一般提前1-5天发布。
3.2.2 重要天气预警报告
3.2.2.1 预警等级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制作相应等级的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设为4个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9.1。侧重于发布长时效、范围较大、灾害影响较重的气象灾害预警,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类别一般提前1-2天发布,对于突发性短时强天气提前0-6小时发布。
3.2.2.2 预警联动
重要天气预警报告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级各相关单位,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是市级相关专项指挥部、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气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3.2.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2.3.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应对本地突发或易发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旨在提醒社会公众开展防御,侧重于短时临近时效、突发性的气象灾害预警,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类别一般提前0-12小时发布。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为本级党政决策指挥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原则上预警信号不作为各级防指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按轻重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红色为最高等级。
3.2.3.2 发布途径
依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人防信息传播系统、中国气象频道、厦门应急广播系统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铁路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林牧渔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高级别暴雨预警信号叫应机制
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气象部门要第一时间(20分钟内)报告同级防指第一副总指挥;通知同级应急、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部门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暴雨影响区基层党政领导及防汛责任人,提醒组织、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应对,并做好记录。
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气象部门要第一时间(20分钟内)电话报告同级防指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并提醒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通知同级应急、水利、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部门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并电话叫应暴雨影响区基层党政领导及防汛责任人,提醒组织、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应对,并做好记录。
3.4 预警预防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防御,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各相关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报告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5 灾害普查
在市级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建立以社区、行政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防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以及损失与防御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是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急响应级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的基础上,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职责和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1 台风、暴雨、干旱
由台风、暴雨造成的气象灾害按照《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启动响应行动。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由干旱造成的气象灾害按照《厦门市抗旱应急工作预案》执行。
4.3.2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短时临近预报频次,根据需求组织人工防雹作业。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灾害发生后,按有关部门的需求,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学校做好防御准备,强对流天气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建、市政园林部门指导受影响区域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旅部门及时发布受影响区域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受影响区域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受影响区域旅游景点或设施。
供电企业加强受影响区域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控制,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农村、市政园林、海洋等部门指导农林牧渔业有关经营主体做好灾害紧急预防,并组织力量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4.3.3 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频次。
海洋环境预报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浪变化,及时提供风浪信息。
海事部门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负责海上船舶的防护引导,因气象灾害造成海上船舶险情的,应及时启动《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搜救遇险船舶上的人员。
港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海洋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督促所有渔船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
4.3.4 低温(寒潮、霜冻、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降温、霜冻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交通、市政园林、高速管理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供电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卫健部门加强低温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健康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农业农村、市政园林、海洋等部门组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应急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并负责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4.3.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高温影响的防御建议。
供电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电力迎峰度夏预案,必要时依据预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港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港口与码头的易燃易爆设施、危险化学品的影响。
卫健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做好重点领域的高温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农业农村、市政园林、海洋等部门指导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林牧渔业的影响。
4.3.6 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频次,根据大雾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交通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交通滞留的监测,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根据大雾等恶劣天气的影响程度,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封闭桥梁、隧道,交警部门要提前预警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港口管理部门加强港口、内海船舶航行调度和安全监管。
海事部门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大雾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监测数据服务。
供电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3.7 其他部门
其他部门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根据本部门预案,按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处置
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御措施。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寻营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级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 信息公布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市气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预警等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布由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或各级政府按规定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对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播发。
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区—镇(街)—村(居)—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机场、客运码头、车站、地铁、景区、学校、医院、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制订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的区级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由市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市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区级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与总结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投保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要优先保障气象部门以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用电。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加强与属地政府沟通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协调支援交通运输应急资源,根据需要依职责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
6.4 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必要时参与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属于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7 基本生活保障
发改部门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按应急部门的采购计划,积极做好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存保管工作;按应急部门的调拨指令,协助应急部门做好调运出库工作,以保障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
6.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9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10 技术储备
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部门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2 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完善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厦门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由市气象局适时组织修订。
区级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3日印发的《厦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厦府办〔2023〕40号)同时废止。
9 附则
9.1 厦门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台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责任海区(详见《厦门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2024年6月修订)》(厦气发〔2024〕46号))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以上阵风;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低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陆地或责任海区。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责任海区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以上阵风。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责任海区将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2级以上阵风,或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十级风圈将覆盖陆地。
I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责任海区将出现12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4级以上阵风,或十二级风圈将覆盖陆地。
9.1.2 暴雨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详见《厦门市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2024年6月修订)》(厦气发〔2024〕46号))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过程中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Ⅲ级预警:出现以下条件之一时。
1.预计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实况和预报雨量累计将超过1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预计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3小时降雨量达80毫米以上,且小时雨强超过50毫米,并且强降雨仍将持续。
Ⅱ级预警:出现以下条件之一时。
1.过去48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累计雨量超过100毫米,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2.预计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12小时内降水量达220毫米以上;或者6小时降雨量达180毫米以上;或者3小时降雨量将出现或实况已达120毫米以上,且小时雨强超过50毫米;并且强降雨仍将持续。
I级预警:
1.过去48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的累计雨量超过200毫米,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镇街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9.1.3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1个及以上行政区的部分镇街将出现强雷电、8级及以上雷雨大风或冰雹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12小时内有1个及以上行政区的部分镇街将出现强雷电、11级及以上雷雨大风或冰雹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4 海上大风(除台风外)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责任海区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9级及以上阵风。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责任海区将出现9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及以上阵风。
9.1.5 低温(寒潮、霜冻、冰冻)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出现8个(20%的镇街)及以上镇街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4℃以下;或者有2个及以上镇街最低气温将下降到0℃以下;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出现8个(20%的镇街)及以上镇街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4℃以下;或者有2个及以上镇街最低气温将下降到0℃以下且将出现降雨、冻雨、结冰等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6 高温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且至少1天有15个及以上街镇最高气温将超过37℃。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至少1天有15个及以上街镇最高气温将超过39℃。
9.1.7 大雾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且持续2天以上,一半以上的厦门责任海区或20个及以上镇街的陆地(不包括400米以上的高山站点)均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造成显著影响。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且持续2天以上,一半以上的厦门责任海区或20个及以上镇街的陆地(不包括400米以上的高山站点)均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造成显著影响。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且持续2天以上,一半以上的厦门责任海区或20个及以上镇街的陆地(不包括400米以上的高山站点)均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造成显著影响。
9.1.8 其他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预警标准可酌情降低。
表9.1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
台风 |
暴雨 |
强对流 |
海上大风 |
低温 |
高温 |
大雾 |
Ⅳ级 |
√ |
√ |
√ |
√ |
√ |
√ |
√ |
Ⅲ级 |
√ |
√ |
√ |
√ |
√ |
√ |
√ |
Ⅱ级 |
√ |
√ |
√ |
||||
Ⅰ级 |
√ |
√ |
9.2 名词术语
(1)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2)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30毫米或以上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强对流天气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是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会对施工作业、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是指从积云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转空气柱,会对人身安全、施工作业、交通、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农林牧渔业等造成危害。
(4)海上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或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海上交通、海上作业、港口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5)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由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会对农林牧渔业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林牧渔业、交通、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6)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牧渔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