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计划
一、关于2025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厦门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大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关立法项目保障力度,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推动厦门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支撑。
(二)认真落实工作。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备选、调研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三)强化公众参与。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加强立法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积极作用,听取基层立法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
(四)加强组织协调。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部门利益化,防止选择性立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大立法调研。市司法局要根据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25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以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服务保障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随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问题开展监督。
(一)主要内容
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的工作部署,以及中央有关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开展贯彻情况特别是针对涉企行政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情况。包括: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确认并连同行政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向社会公告情况;2019年和2023年机构改革后不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类组织、中心以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情况;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情况;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情况;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备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情况。
二是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梳理和公布情况。各行政执法机关梳理、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情况,以及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情况。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三是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片区联合执法,以及推行“一表通查”“无事不扰”,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高频次检查等情况。
四是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和“四张清单”,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的,按照规定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五是存在乱罚款、小过重罚、逐利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以及违规异地执法、大额顶格罚款、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等问题及整治情况;存在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随意责令停产停业,以及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下达检查指标等问题及整治情况。
六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动态调整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等情况,推进解决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情况,确保过罚相当原则落实。
七是应用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开展行政检查情况,完善非现场执法工作机制,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八是按照行政检查标准、程序等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落实行政检查方案及制定批准,实施行政检查出具通知书、执法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情况。落实专项检查计划报批、备案及向社会公布情况。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以及年度专项检查的数量情况。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25年4月)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围绕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总结主要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报告,并于4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2.核查阶段(2025年5-6月)
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共同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实地开展监督检查评议。
3.总结阶段(2025年7-8月)
全面梳理总结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
(四)方式方法
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核查)有关文件及资料;开展社会调查;被监督检查对象汇报有关情况等。
附件: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附件
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法规项目
分类 |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时间 |
正 式 项 目 |
1 |
厦门市统计规定(废止) |
市统计局 |
1月 |
2 |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2月 |
|
3 |
厦门经济特区网约配送员劳动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
市人社局 |
2月 |
|
4 |
厦门经济特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4月 |
|
5 |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厦金交流合作若干规定 |
市台办 |
4月 |
|
6 |
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 |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4月 |
|
7 |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市资源规划局 |
6月 |
|
8 |
厦门经济特区住房租赁条例 |
市住建局 |
6月 |
|
9 |
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修改) |
市卫健委 |
6月 |
|
10 |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改) |
市住建局 |
8月 |
|
11 |
厦门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 |
市科技局 |
8月 |
|
12 |
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2024年立法计划滚动项目 |
|
备 选 项 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
市发改委 |
|
2 |
厦门经济特区绿色智能船舶产业促进条例 |
市工信局 |
||
3 |
厦门市涉台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定 |
市文旅局 |
||
4 |
厦门经济特区厦金客运管理条例 |
厦门港口局 |
||
5 |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
市国资委 |
||
6 |
厦门经济特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
市气象局 |
||
7 |
厦门经济特区物业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
市住建局 |
||
8 |
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
市资源规划局 |
||
9 |
厦门经济特区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条例 |
市文旅局 |
||
10 |
厦门经济特区经营性自建房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11 |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 |
市发改委 |
||
12 |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改) |
市交通局 |
||
13 |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 |
市住建局 |
||
14 |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
市资源规划局 |
||
15 |
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修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
16 |
厦门经济特区节约用水管理若干规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
调 研 项 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合作发展先行区建设条例 |
市台办 |
|
2 |
厦门经济特区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
市发改委 |
||
3 |
厦门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
市发改委 |
||
4 |
厦门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 |
市数据管理局 |
||
5 |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统计管理服务若干规定 |
市统计局 |
||
6 |
厦门经济特区海上休闲船舶安全管理条例 |
厦门海事局 |
||
7 |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市科技局 |
||
8 |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 |
市民政局 |
||
9 |
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生产若干规定 |
市应急局 |
||
10 |
厦门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
11 |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修改) |
市科技局 |
||
12 |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修改) |
市发改委 |
||
13 |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改) |
厦门海事局 |
||
14 |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修改) |
市财政局 |
||
15 |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改) |
市公安局 |
||
16 |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
市科技局 |
||
17 |
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修改) |
市商务局 |
||
18 |
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修改) |
市侨办 |
||
19 |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修改) |
市体育局 |
||
20 |
厦门经济特区网络餐饮安全监管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
21 |
厦门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 |
市发改委 |
二、202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规章项目
分类 |
序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时间 |
正 式 项 目 |
1 |
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平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规章清理 |
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 |
|
备 选 项 目 |
1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修改) |
市民政局 |
|
2 |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修改) |
市住建局 |
||
3 |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修改) |
市住建局 |
||
4 |
厦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定 |
市政府办 |
||
5 |
厦门市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
市气象局 |
||
立法后评估项目 |
1 |
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
2 |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
市执法局 |
||
调 研 项 目 |
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修改) |
市司法局 |
|
2 |
厦门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修改) |
市市政园林局 |
||
3 |
厦门市殡葬管理办法 |
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