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等有关规定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现就调整优化划拨用地审批内部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且达到净地供地条件的项目,由你局代市政府审批划拨用地供地方案,并由你局主要负责人代为签发批复文件。
二、批复文件沿用“厦府地”文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并继续由你局负责印发。
三、依法变更和收回划拨用地均按上述规定办理,划拨用地转出让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加强用地审批管理,并在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及时将批复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土地审批管理的批复》(厦府〔2014〕24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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