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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4-193
文  号:闽政地厦〔2024〕8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12-02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2-04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集美区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0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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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集美区2024年度第十二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集府〔2024〕238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18.9909公顷(含耕地10.37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你区灌口镇坑内村水田1.9446公顷、旱地0.0464公顷、园地0.1734公顷、其他农用地3.676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61公顷,灌口镇上塘村水田7.7840公顷、旱地0.5580公顷、园地2.8146公顷、草地0.0602公顷、其他农用地1.68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25公顷,灌口镇田头村水田0.0465公顷、园地0.1099公顷、草地0.04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232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闽政地厦〔2024〕8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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