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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4-216
文  号:闽政地厦〔2024〕102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12-16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2-19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翔安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1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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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翔安区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厦翔政〔2024〕137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2.4678公顷(含耕地0.76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你区大嶝街道北门社区水浇地0.4763公顷、旱地0.1836公顷、园地0.1072公顷、林地0.3794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46公顷,大嶝街道东埕社区水浇地0.0007公顷、旱地0.1037公顷、园地0.4118公顷、林地0.3560公顷、其他农用地0.25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3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23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在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信息变更,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闽政地厦〔2024〕1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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