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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5-114
文  号:厦府规〔2025〕10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7-25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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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第1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公安、民政、审计、医保和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承办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障对象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应将征地获批时年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村(社区)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一)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征地后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基准值60%的农户的家庭成员。

  上述农户的家庭成员中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和军士,保留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权利,待其退出现役后再按规定办理。

  (二)耕地未按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重点,按照征收耕地面积集体协商提出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人数,不超过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基准值计算的人数(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基准值按0.24亩执行。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按本市原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根据征收范围结合征收耕地面积,同步组织摸排拟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人数。

  第八条 拟列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提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区农业农村、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地获批后,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征地批复文件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登记手续。

  征地批复文件中征收范围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一致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变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的,需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三章  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条 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应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每人60000元筹集,由市、区财政按6:4分担。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报批前,按照摸排的拟列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人数,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入本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征地报批时,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到位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出具审核意见。

  征地获批后,区财政部门按照办理登记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人数,据实结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 社会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其中: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依申请发放,补贴标准按费款属期对应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计算,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4000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在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每年4000元标准划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缴费补贴和本市原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征地获批时点已年满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中,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补贴不足60000元的人员,在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月加发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标准按剩余未补贴金额除以139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缴费补贴和养老保障金从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列支。社会保障费用不足时,由市、区财政按6:4分担。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养老保障金发放经办细则;市财政部门牵头做好征地项目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工作;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结果;市农业农村、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各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确认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已经批复征收农村集体耕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由市、区财政按征地项目公告发布时点对应的市、区土地出让支出分担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 厦府规〔2025〕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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