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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5-130
文  号:厦府规〔2025〕1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9-26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9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优化落户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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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布局,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优化落户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落户条件

  (一)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在保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居住地所在区落户。

  (二)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本市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三)在思明区、湖里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申请时在保,并在思明区、湖里区住房租赁备案且居住登记满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就业地所在区落户。

  二、明确落户规则

  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应按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地社区公共户、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的顺序申请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三、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住房租赁备案,是指在本市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居住登记,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生活、工作、学习在厦居住的,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居住信息。

  (二)住建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审核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申请落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居住登记和落户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厦府规〔2025〕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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