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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6-011
文  号:厦府〔2026〕84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6-03-20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进一步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3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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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健全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效,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5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把握决策程序的重要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条例》和《若干规定》对于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大意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条例》和《若干规定》的重要性,紧紧围绕“3+1”城市发展转型升级总体框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我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行政决策的各项程序

  (一)科学编制决策目录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决策机关研究通过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含决策事项的名称、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的时间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二)压实承办单位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拟订决策草案,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做好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从源头上提升决策草案质量。决策草案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决策草案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范围或者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自评自审工作。

  (三)落实统一审查机制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统一审查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完成决策草案后,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在收齐统一审查所需材料后,依法组织开展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范围的,分转至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审查;决策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分转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审查结果汇总至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在收齐相关评估、审查结果后,出具统一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统一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按规定提请决策机关研究决定。

  (四)规范集体讨论程序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五)加强宣传解读力度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多种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形式进行宣传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强化决策执行评估

  决策机关确定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机关确定的决策评估单位按照决策机关的要求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决策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强化决策监督管理

  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条例》和《若干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决策评估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厦府〔2026〕8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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