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第1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重大开放举措,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深耕细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39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大连等9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的通知》(商资函〔2026〕5号)(以下简称《综合试点任务》)等,围绕“3+1”城市发展转型升级总体框架,高质量推进厦门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按照“首年建制度、次年落项目”的原则实施年度评估,力争通过试点,推动服务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扩大开放,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数据流在厦门汇聚,进一步增强双循环节点城市的引领、集聚和辐射功能,积极融入和服务福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为国家全方位开放和服务业创新发展探索试验、探路先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制度型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一)先行先试,引领带动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综合试点任务》措施,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对标国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深化两岸融合为特色,以产业发展为导向,自加压力,大胆探索,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对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支持,将国家试点任务细化为可落地的具体举措。全面梳理相关试点任务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等,并按规定程序提请调整。通过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展发展新空间,塑造我市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助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二)精准发力,增强实效
大力推动服务业制度型开放,把服务业扩大开放作为塑造吸引外资新优势的重要抓手,推动服务业重点领域取得一批突破性创新成果,吸引一批优质项目。常态化经验总结宣传,提炼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经验及创新案例,将成熟可行的经验按程序上报,为服务业扩大开放作出更多厦门贡献。
二、深化重点领域开放,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重点聚焦106项共性试点任务
结合本市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学习借鉴先进城市试点经验,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分批分级推动试点任务落地实施。重点支持电信服务及相关数字产业开放发展,依法放宽电信增值服务外资股比限制;提高医疗康养领域对外开放和服务保障水平,积极争取生物技术领域扩大开放试点;推进金融领域国际合作,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增强商贸文旅领域创新活力,打造国际化消费环境,推进首发经济、数字消费新业态;提升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两业”)融合国际竞争力,拓展“两业”融合场景;赋能服务业新业态开放发展,支持建设航空飞机维修基地;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优化升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二)探索推动5项差异化试点任务
集中优势资源,实施差异化任务重点攻坚,探索首创性、集成性改革。重点围绕数字经济、绿色发展、供应链等新兴贸易领域,促进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合作;依托国家文化、数字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进一步深化文化保税及文化出海机制;打造离岸算力设施,实现数据“境内关外”流动;支持国际航行船舶开展绿色船燃保税加注,探索开展以进口保税燃料油为原料的保税船用生物燃料油混兑出口业务;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实行海关通关便利化管理模式。
三、依托重点园区和平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一)提升厦门自贸片区制度创新水平
依托厦门自贸片区作为全市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的作用,因地制宜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先行先试,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探索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国内外规则衔接等试点任务,打造数字自贸区,建设全球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推进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提质升级,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发挥国家级开放平台叠加效应
依托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推动与金砖国家在技术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发挥海丝中央法务区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优势,为服务业扩大开放提供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等;深化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域建设,主动开展全链条、差异化探索,促进服务业标准对接、资格互认、人才交流、产业合作。
四、增强服务业扩大开放创新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积极培育服务业扩大开放新生态
把握服务业扩大开放带动招商引资、产业转型的新机遇,结合厦门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用好用足各类试点政策,深入开展服务业产业链靶向招商,大力招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外资企业更宽领域投资生活性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充分利用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际性平台资源,积极开展服务业试点推介活动,大力招引适合本地发展的服务业开放新领域,提升厦门服务业发展能级。
(二)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营商环境
坚持问题导向,破除制约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壁垒,落实“准入即准营”,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新模式。有序扩大服务业领域自主开放,积极为国家试制度、为地方谋发展,力争形成丰富场景与价值创造,推动全市外资发展、制度建设与成果验收一体化推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新高地。
五、筑牢安全底线,强化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坚持渐进实施,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审慎制定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加强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处置合作,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健全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不断提升保障产业安全的风险防控能力,坚决筑牢安全底线。
六、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推进服务业综合试点任务落地见效
(一)支持保障
建立“高位统筹、专班推进、清单管理、闭环督办”四位一体的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市级统筹、部门主责、区级协同”的联动网络。完善试点任务的调度、督办推进机制,强化试点任务清单式管理、台账化管理、项目化管理,全场景、全链条、协同化推进,努力形成服务业扩大开放整体性、系统性试点效果。
(二)压实责任
各试点任务责任部门要细化试点任务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设计,推动试点任务落地见效;各区(开发区)要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主动参与承接试点任务,积极培育服务业开放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商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同各有关部门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积极构建厦门特色、协同发展、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开放发展新局面,打造“厦门服务”品牌。
附件:厦门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
附件
|
厦门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 |
|
|
序号 |
任务内容 |
|
一、支持电信服务及相关数字产业开放发展 |
|
|
1 |
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相关省市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
2 |
取消应用商店服务业务(不含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资股比限制。 |
|
3 |
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限制。 |
|
4 |
按照“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统筹当地算力设施布局建设,研究出台专项规划及实施意见,推进绿色化、智能化、集约化改造。 |
|
5 |
推动在当地搭建跨境服务中心与技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提供安全治理、监测审计、体系认证等全链条第三方服务。 |
|
6 |
鼓励当地大力发展数据标注产业。 |
|
7 |
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 |
|
8 |
发展游戏、动漫、演艺出海业务,拓展应用场景,布局从IP打造到产品制作、发行、海外运营的产业链条。 |
|
9 |
支持发展“来数加工”等数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
|
10 |
加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 |
|
11 |
支持当地参与并推进跨区域经营主体数据共享,持续优化公共服务。 |
|
12 |
按照“东数西算”工程布局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支持厦门打造离岸算力设施,实现数据“境内关外”流动,为境内外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提供数据基础设施及服务。 |
|
二、提高医疗康养领域对外开放和服务保障水平 |
|
|
13 |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及港澳台医生在当地开设诊所。 |
|
14 |
支持境外医师、护士、药剂师等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从事短期执业活动,优化审批流程。 |
|
15 |
支持开办外资护理学院,为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培训。 |
|
16 |
允许以中外共同捐资方式,按相关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允许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境外人员或境外机构人员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政策时,担任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理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
|
17 |
允许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境外人员或境外机构人员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政策时,担任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理事、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职务。 |
|
18 |
根据现有生物技术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评估情况,研究支持扩大试点范围。 |
|
19 |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依法申请进口临床急需、罕见病药品和医疗器械。 |
|
20 |
对在当地注册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上市许可的创新药械(大型医用设备除外),在指定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随批随进”。 |
|
21 |
探索优化罕见病药品进口抽检模式,在保证抽验质量的前提下,对于检验结果合格且未发生损耗的剩余药品,除留样备查外,允许进行商业销售。 |
|
22 |
发展“中医+康养”“旅游+康养”服务。 |
|
23 |
在确保数据安全和患者隐私的基础上,探索健康医疗数据库共建共享,加强临床医疗数据标准化和院际开放互通。 |
|
24 |
允许将真实世界数据研究成果转化运用至药品器械监管。 |
|
三、推进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
|
|
25 |
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允许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 |
|
26 |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支持相关财产登记机构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协同推进探索。 |
|
27 |
提升国际收支中资本和金融账户交易资本流动便利度。 |
|
28 |
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
|
29 |
支持创新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便利诚信合规企业贸易结算。 |
|
30 |
创新国际通道建设相关多式联运保险等业务,加强境内外业务衔接。 |
|
31 |
支持银行通过自贸试验区NRA账户为境内持牌支付机构与其境外关联公司间办理跨境电商收结汇业务。 |
|
32 |
发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领域投资和气候投融资工作。 |
|
33 |
对接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吸引境外保险公司、主权基金、养老基金、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体系)基金、认证鉴证机构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 |
|
34 |
推动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运用,加快完善绿色租赁标准建设和应用实施。 |
|
35 |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
|
36 |
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依托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和数字人民币双边跨境业务渠道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结算。 |
|
四、增强商贸文旅领域创新活力 |
|
|
37 |
打造国际化消费环境,打响“购在中国”品牌。 |
|
38 |
落实好离境退税政策。 |
|
39 |
深化商旅文体展联动。支持高能级、高流量的演出、赛事、展览等活动与商业联动,打造一批演艺综合体、游乐综合体、体育综合体,推出具有较强国际引流效应的标杆活动和商旅文体展联动重点活动。 |
|
40 |
积极推进首发经济,构建首发经济生态链。 |
|
41 |
鼓励发展直播电商等数字消费新业态,积极培育绿色消费新热点。 |
|
42 |
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深化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持续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新模式,放大化妆品个性化服务改革效应。 |
|
43 |
探索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管理,简化部分境内外保健食品、宠物药品的注册审批、备案管理流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
|
44 |
依托国家文化、数字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进一步深化文化保税及文化出海机制,提升艺术品(不含文物)进出境、保税展示等专业服务水平,促进文化贸易便利化。 |
|
五、促进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和提质增效 |
|
|
45 |
优化铁水联运,建设集装箱共享调拨体系、公共平台,支持开展集装箱下海、互换、共享等合作,探索“一箱到底”,开设海运危险货物申报绿色通道。 |
|
46 |
支持试点地区与边境口岸货物运输的数据交互对接、资源统筹、互联互通,打造跨境公路班车过境“绿色通道”。 |
|
47 |
在新能源整车铁海联运基础上,进一步试点探索动力型锂电池及锂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储能装备等国际铁路联运、铁水联运。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江海联运(如通过三峡船闸仅适用滚装船运输)。 |
|
48 |
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高、低硫船供燃料油混兑业务。 |
|
49 |
在遵循海关监管的条件下,支持船供燃料油储罐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双重功能。 |
|
50 |
支持国际航行船舶开展绿色船燃保税加注,探索开展以进口保税燃料油为原料的保税船用生物燃料油混兑出口业务。 |
|
六、提升“两业”融合国际竞争力 |
|
|
51 |
推进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统计监测,不断完善“两业”融合统计监测方法。 |
|
52 |
支持开展我国自主的产品主数据生态系统(CPMS)试点。 |
|
53 |
鼓励依托现有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大宗现货交易,推进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交易模式创新,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大宗商品场外交易市场。 |
|
54 |
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机器视觉、工业互联网等新职业培训、新职业职称评审,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
|
55 |
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使用低空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设备等保税监管货物开展培训。 |
|
56 |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
|
57 |
加快搭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整合,要素加快集聚。 |
|
58 |
加强“两业”融合质量标准建设、完善“两业”融合标准化服务市场,实施标准领航工程,探索制定适应“两业”融合发展需要的技术、流程、管理等标准,鼓励融合发展领域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等主体参与相应行业应用标准制定;引导企业跨领域、跨地域、跨行业协同,建立产业联盟等融合发展合作组织,深度参与产业协同和社会协作。 |
|
59 |
拓展“两业”融合场景,支持软件信息、人工智能、现代供应链、节能环保、电商平台等服务行业发挥数据驱动、资源平台等优势,向制造领域拓展应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多样化融合,培育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整体解决方案、总集成总承包、工业文化旅游等新模式新业态。 |
|
60 |
围绕“两业”融合发展中的生产、技术、运营、人才等需要,鼓励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区布局科研院所、分支机构,建设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打造“智慧园区”,加强数字化手段在固废处理、物流监测和调度、能效管控等公共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
|
七、赋能服务业新业态开放发展 |
|
|
61 |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推动网联云控基础设施规模化建设,探索基于车、路、云、网、图等协同的自动驾驶技术多场景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 |
|
62 |
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支持业态创新,发展维修、设计、研发、租赁等服务。 |
|
63 |
支持建设航空飞机维修基地,拓展航线维修、飞机定检、零部件深度修理业务。 |
|
64 |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开展集成电路设备等新兴标的租赁业务。 |
|
65 |
允许当地的金融租赁公司向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借款。 |
|
66 |
支持当地结合飞机保税租赁等业务需要,依法实施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
|
67 |
围绕数字经济、绿色发展、供应链等新兴服务贸易领域,积极探索制度创新,促进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合作。 |
|
八、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
|
|
68 |
支持智慧口岸建设,在满足数据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有序开展数据共享。 |
|
69 |
支持当地落实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开放举措,参与清单调整优化工作。 |
|
70 |
优化升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贸易管理文件中的电子版本按照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予以接受。 |
|
71 |
支持参与国际低碳交易合作。 |
|
72 |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自用科研货物(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除外)实行海关便利化通关管理模式,简化监管证件等环节。 |
|
九、便利境外人才入出境与从业执业 |
|
|
73 |
支持过境免签政策区域实施联动,免签过境人员可在政策联动区域内跨省市停留。 |
|
74 |
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换发2年以内有效的商贸类签证,为在试点区域内投资并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 |
|
75 |
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外方人员提供签证便利,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 |
|
76 |
持续推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应用便利化,拓展应用场景,扩大使用范围。 |
|
77 |
优化“外卡内绑”业务流程,提升外籍人士来华电子支付便利度。 |
|
78 |
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地方境外职业资格(工程建设领域除外)单向认可清单。 |
|
79 |
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在特定区域领衔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 |
|
80 |
支持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外籍人才在当地执业并提供便利。 |
|
81 |
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绿色低碳等领域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才在特定区域提供服务。 |
|
82 |
支持利用数字人民币APP和硬钱包等丰富外籍人士在华支付服务。 |
|
十、强化法治保障与有序开展涉外法律业务 |
|
|
83 |
允许当地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当地办理其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法律服务。 |
|
84 |
探索多国多园范围对标合作国家或地区的产业、贸易政策,支持与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地方建立警务执法合作机制,探索建立与相关国家和地区风险评估体系、民商事纠纷协调机制。 |
|
85 |
依法依规并参照国际公约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实施智慧监察,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
|
86 |
鼓励支持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 |
|
十一、完善重要业务领域基础规范 |
|
|
87 |
制定生物基因等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目录,明确重要数据识别认定标准,探索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和数据产品产权保护防伪溯源机制。 |
|
88 |
围绕完善铁水联运多式联运规则标准,开展业务探索和研究,推动解决“一单制”提单物权属性的实践探索。 |
|
89 |
建立健全相关维修及再制造领域监管标准及实施方案。 |
|
90 |
提高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试点建设,提供一站式标准服务。 |
|
91 |
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推动落实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度模式化标准化、实施运行规范化、办事程序便利化、突出重点服务的要求。 |
|
92 |
加大商用密码检测认证实施力度,鼓励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 |
|
十二、推动境内外管理规范相通相容 |
|
|
93 |
探索推进汽车、电子、工业品消费品等重点领域和成熟行业率先开展碳排放管理及产品碳足迹核算与认证。 |
|
94 |
加强与相关国别和地区对接合作,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衔接互认。 |
|
95 |
建设跨境联运转换机制,研究各类运输方式的货物品名、危险货物划分等互认目录清单,推动海运、铁路运输货物编码和国际编码规则数据跨境智能转换,建立完善货物装载、安全管理等规则。 |
|
96 |
探索陆上贸易与运输规则成果向标准转化。 |
|
97 |
研究完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及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等国际合作。 |
|
98 |
探索建立电子签名证书、电子合同跨境互认机制,推广相关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应用。 |
|
99 |
探索电子发票接入泛欧在线公共采购平台(PEPPOL)。 |
|
100 |
加快培育质量标准实验室、质量管理咨询等机构,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协同联动、系统集成和融合应用。 |
|
十三、统筹推进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工作 |
|
|
101 |
根据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产权保护、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细化落实。 |
|
102 |
先行先试《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有关条款,开展制度集成创新。 |
|
103 |
高标准实施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率先试行世贸组织《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推广相关实施标准,支持按程序推动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
|
十四、加强风险防控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
|
|
104 |
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网络安全审查、文化产品进口内容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各项管理措施,强化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建立完善与高水平经贸规则相匹配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
|
105 |
加强全过程监管,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等协同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 |
|
106 |
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制定完善重点产业开放实施方案和监管措施,有序推进实施。 |
|
107 |
完善文化领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风险防控机制。 |
|
108 |
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和同类业务同等监管等要求,压实属地及相关各方责任、强化工作协同。 |
|
109 |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 |
|
110 |
深化健康医疗和药品安全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动态监督监测,全面落实属地监管部门全过程管理要求。 |
|
111 |
建立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