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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22-06-01 09:00 字号:

  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府〔2018〕91号)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9〕2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一)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包括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影视企业(申报拍摄和首映礼的企业不限制注册地)。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对在本市有实体经营场所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来厦拍摄的外地影视企业。

  (三)投资影视的股权投资机构、对影视企业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影视器材融资租赁公司。

  (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以“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福建厦门)”两个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厦府[2018]91号文第七条、第十四条;厦府[2019]240号文第三条)。

  (二)支持建设影视剧本创作基地(厦府[2019]240号文第四条)。

  (三)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厦府[2019]240号文第四条)。

  (四)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厦府[2019]240号文第十二条;厦文发办[2021]9号第八条)。

  (五)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厦府[2018]91号文第十三条)。

  (六)支持电影发行(厦府[2019]240号文第六条)。

  (七)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厦府[2019]240号文第七条)。

  (八)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动画作品在传统平台和网络平台播映(厦府[2018]91号文第九条、第十条;厦府[2019]240号文第五条)。

  (九)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出口(厦府[2018]91号文第十一条;厦府[2019]240号文第十三条)。

  (十)支持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厦府[2018]91号文第十二条)。

  (十一)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大型影视活动(厦府[2019]240号文第八条)。

  (十二)支持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影视人才培养等影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厦府[2018]91号文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厦府[2019]240号文第十一条)。

  (十三)支持影视企业融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影视企业(厦府[2019]240号文第九条、第十条)。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厦府〔2018〕91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中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奖奖励除外,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如有超过,递延到以后年度兑现。厦府〔2019〕240号条款第十二条中外地来厦拍摄剧组及厦文发办〔2021〕9号第八条除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基地)年度内享受本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基地)年度内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扶持项目发生的费用(以票据为准)、税收时间,必须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要求及材料

  根据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制定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具体详见附件《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四、申报审批流程

  市文发办在市政府网、厦门日报等媒体和网站发布扶持资金申报公告,采用网上申报,通过初审后需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https://www.ixiamen.org.cn/),点击“i财政”,找到“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市文发办--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详见附件2:用户系统操作手册),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24: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3.咨询电话:0592-2893720

  (二)递交书面材料

  1.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在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附件材料邮寄或现场(推荐邮寄)报送至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2号A6栋一楼大厅,邮编:361000,联系人:高梦菁,联系电话:0592-6106858/18150080035。

  2. 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三)受理部门初审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并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6月30日前向复审单位提出初审建议意见。

  (四)区或市复审

  按扶持类别分级审批:

  1.影视企业和影视专业人才税收奖励申报材料按所在区报各区区文发办审批兑现,原则上于7月31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2.其他项目报市文旅局审核,于7月8日前向市文发办汇总上报相关材料复核。

  五、其他项目公示、拨付流程

  (一)市文发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审,会审后的结果通过市政府网、厦门日报等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为 5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文发办发文下达扶持资金通知,资金直接拨付申报企业。

  六、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二)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需接受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如发现申报内容不真实、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的行为,市文发办和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22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2.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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