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缴入地方国库;根据《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2020〕10号),我市配套费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2020年10月20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由同级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为适应我市配套费征收主体、征收方式调整变化,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衔接,经第159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于2021年12月14日印发实施《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厦府规〔2021〕10号)。
二、主要内容
《征收办法》共十一条,分别规定制定目的、征收对象、缴纳程序、金额核定、征收标准、标准执行、免予征收、减半征收、抵触适用、条文解释、施行时间。
(一)关于制定目的(第一条)
我市配套费原来的征收方式,一是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二是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根据闽自然资发〔2021〕65号文和征收方式调整变化的要求,《征收办法》专门就我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进行规范。
(二)关于征收对象(第二条)
鉴于配套费征收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同时结合闽政〔2002〕53号、厦府规〔2020〕10号文对征收对象的界定以及地价征收体制的调整变化,《征收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和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同时还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配套费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闽政〔2002〕53号、厦府规〔2020〕10号文关于征收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征配套费的各类工程项目仅包括工业、住宅以及办公、商业四种用途的项目。
(三)关于金额核定(第三条)
因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需要凭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才能缴纳;另外,还需要确定应缴金额以及是否属于减、免征收配套费性质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征收办法》规定了配套费缴纳前的核定程序。
(四)关于缴纳时限(第四条)
闽政〔2002〕53号文第四点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征收配套费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因此,《征收办法》规定:“建设主体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前…将配套费缴入指定账户”。
鉴于配套费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前缴纳,而实践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至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间的时间有长有短。因此,为提高建设主体缴纳配套费的预知性和及时性,结合缴纳时限的规定,《征收办法》对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了一次性告知的要求。
考虑到建设主体是否缴纳配套费不作为任何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确保配套费依法征收到库,《征收办法》还强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征收标准(第五条)
为使表述更加准确,将闽政〔2002〕53号文“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厦府规〔2020〕10号文“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划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算”调整修改为“新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征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厦府规〔2020〕10号文对闽政〔2002〕53号文关于一、二、三类用地划分标准明确为按照行政区划确定。但实践中,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开发区的用地范围存在跨行政区域(俗称“飞地”)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征收办法》认为,配套费仍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实际所在行政区域执行的标准征收。
(六)关于标准执行(第六条)
对于实践中存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两种以上用途”的情况,为使配套费既宜征且不少征,一是对于“能够分别区分建筑面积的”,《征收办法》规定“按照各自建筑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二是对于“不能分别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征收办法》规定“按照征收标准高的用途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
同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存在少数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后,其建设主体申请对容积率、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情况。为此,结合闽政〔2002〕53号文“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的规定,《征收办法》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缴配套费。”
(七)关于减免征收(第七、八条)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等法规、文件规定,厦府规〔2020〕10号文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表述与我市实际情况不尽一致。为此,《征收办法》将厦府规〔2020〕10号文纳入免征范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修改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其他减免征收的项目沿用厦府规〔2020〕10号文的规定。
(八)关于抵触适用(第九条)
鉴于厦府规〔2020〕10号文规范了地价征收和配套费征收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且有关地价征收管理的规定仍然需要继续执行;同时,本办法主要解决2022年1月1日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征收配套费问题,因此,《征收办法》规定“本市已出台的有关配套费征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关于条文解释(第十条)
鉴于配套费应当缴入地方国库,且闽政〔2002〕53号、厦府规〔2020〕10号文均以政府名义印发,因此,《征收办法》继续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承担配套费征收的具体工作。故,《征收办法》规定“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关于施行时间(第十一条)
针对配套费征收主体、征收方式调整变化及时间节点要求,结合《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征收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同时,《征收办法》以“2022年1月1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三个要素作为时间节点标准,合理划分市建设主管部门与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收主体调整前后的职责权限。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蔡加和 0592-2393683
李 励 0592-2209463
熊永荣 0592-2204279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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