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已经第1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和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配套费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应缴配套费金额,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者免予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证明。
第四条 建设主体应当在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之前,凭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配套费缴入指定账户,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主体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新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征收;改建、扩建项目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容积率折算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如下:容积率小于1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1计算;容积率在1至4区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核准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大于4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容积率为4计算。
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表(单位:元/平方米):
第六条 同一建设项目包含两种以上用途,能够分别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照各自建筑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不能分别区分建筑面积的,按照征收标准高的用途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建设项目,免予征收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项目;
(二)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
(三)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
(四)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
(五)经市、区政府确认或者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六)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项目;
(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八)其他符合有关免征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属于下列性质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
(一)除幼儿园和中小学以外的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二)除幼儿园和中小学以外的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九条 本市已出台的有关配套费征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1月1日之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和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改建、扩建项目,配套费由原征收机构按照原规定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