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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4-141
文  号:厦府规〔2024〕2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08-16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落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9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房产落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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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调整本市房产落户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房产,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址: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产用途登记为住宅;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合计超过50%(不含)。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一并迁入房产所在地址。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涉及本市房产落户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厦府规〔202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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