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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5-031
文  号:厦府规〔2025〕1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2-13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加快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协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6 16:41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加快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快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

  协同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厦门特色的“多元参与、医养融合、邻里互助、幸福享老”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一老一小”家政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一)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严格落实城乡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常住人口达到中度以上老龄化的区,应当按规定上调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全流程跟踪推进全市新建住宅区及其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各项目台账信息明晰、配建标准明确、流程手续规范。厘清城市既有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存在的短板和缺口,以镇(街)或村(居)为单位,结合老年人数量及人口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分期分批补建计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养老服务场所供给。支持利用厂房、商业场所等闲置场所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降低养老用地成本,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按照所在区域“营利性养老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鼓励利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闲置资产举办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场所的,每连续运营5年可免收不少于3年租金,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结合实际延长免租期限。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利用存量房屋、场地资源发展农村特色养老服务,完善农村养老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织密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一刻钟社区生活圈,鼓励社会多元力量积极参与城乡养老服务设施专业化运营,推动市、区、镇(街)、村(居)、家庭五个层级同步组网、同步运营,织密“网格化”养老服务设施网络。2025年底前,全市建成不少于60个养老服务照料中心、500个长者餐厅(站点)、2000张家庭养老床位,争创2个区级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各镇(街)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无障碍公共设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相关规定,持续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道路、公共交通、公园、景区、酒店等基础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场所配备医护健康、紧急求助等应急装置。结合全市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推进居民小区公共空间适老化改造,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原则重点实施基础设施无障碍改造,配套建设适老化相关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资源规划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文旅局、卫健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无障碍信息交流。持续推进互联网网站和应用的适老化改造,推动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新建公共服务类信息化项目中涉及老年人的服务事项和场景,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提供适老化版本。(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广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智能安全监护设备,为各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财政补助,符合条件的纳入家庭养老床位补助范围。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开展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

  (七)拓展文旅康养新业态。将老年文旅纳入文旅产业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风景名胜、非遗文旅、邮轮旅游、候鸟旅居、温泉养生等适合老年人的文旅康养新业态。鼓励文旅企业依托线下门店、线上平台,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旅产品,打造特色运营模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文旅企业合作开展老年旅居康养服务,开展旅居养老推介活动,培育旅居养老“网红打卡地”。在各类老年活动中心、为老服务场所等嵌入文旅信息服务。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交流展示,鼓励身体条件适宜的老年人积极参与各类传统民俗活动和“本地游”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民政局、市政园林局、商务局,厦门港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丰富老年教育培训资源。鼓励老年大学等各类符合条件的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培训课程,探索建设老年教育资源库和师资库。支持社区依托养老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发展老年数字教育,支持各类主体通过网站、手机APP、流媒体、短视频等平台开发数字化教育课程资源。鼓励编辑出版适宜老年人阅读的大字本图书。在各类养老服务场所提供适宜老年人阅读的阅览室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工信局、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展老年健康医学。加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提高老年病防治水平,推动老年健康领域科研成果转化。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及研究所积极探索基因技术、再生医学、激光射频等在抗衰老领域的研发应用,开发老年病早期筛查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医养融合。促进医养深度融合,整合各类医养服务资源,推动老年人疾病诊疗、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的有机衔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发展“养老院+互联网医院”新型合作模式。支持承接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营的服务机构利用站点场所,按规定设立门诊部、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与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增加设置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和护理型床位,2025年底前,实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超过70%。推动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融合发展,支持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同时开展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同时设置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老年用品产业发展。积极发展面向老年群体的服装服饰、食品保健品、生物制药、康复辅具、护理产品、电子信息、智能机器人、智能设备等产业,支持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鼓励医疗器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挥技术优势,研发老年康复辅具和中医康复器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产品申请医疗器械注册。对符合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企业研发投入予以补助,对行业紧缺的高端人才和龙头企业按照我市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在本市举办各类老年用品博览会。开发老年用品网上商城,建设线下展、销、租、体验一体化的老年用品展销中心,帮助老年人更加方便快捷地体验和获取养老产品及服务。引导老年用品实体店合理布局。2025年底前,建成市级海峡两岸老年用品展销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老年社区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开发更多以老年人生活为中心布局、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设置医疗中心、文化设施等小区配套功能。鼓励建设年轻人、老年人融合居住的综合社区和长租公寓,打造代际融合、充满活力的长者社区。(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丰富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等服务。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支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加强养老金融产品研发与健康、养老照护等服务衔接。稳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积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在本市落地。(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社局、医保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

  (十四)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对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市场参与主体开展养老服务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定期公布全市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产业投资指南,适时发布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发展状况白皮书,为各类投资主体做好服务。支持行业组织开展养老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鼓励社会力量扩大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资源投入。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国有企业发展布局养老相关产业,或提供场地设施用于养老服务,相关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支持发展专业助老陪护机构,鼓励家政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零售服务商、社工机构等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公益组织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吸引国内外养老相关产业机构来厦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建设养老相关领域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的第三方质量测试平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国资委、商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行业间交流合作。发挥养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国内外养老相关产业交流合作。推动区域间产业链“产供销”对接交流,在老年康养、老年文旅、养老人才培育等领域开展合作。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予以奖补。鼓励医院、养老机构与老年用品研发生产企业建立双向合作,促进产品设计更加实用化、人性化、智能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文旅局、人社局、商务局、财政局、卫健委、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经营主体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出台针对养老产业的专项信贷方案,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提供金融产品,拓宽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提高对养老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精度和力度。鼓励通过融资租赁、信托等方式,加大对养老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产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加大对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养老产业企业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十八)促进校企合作培养。鼓励本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设置养老相关专业,专门培养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各类民政人才。支持相关院校在护理专业开设老年照护、老年保健等相关课程,在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设基础护理课程,培育“一老一小”家政服务“管家式”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支持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与相关院校签订合作协议,采取委培制、订单制、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养老相关专业学生。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相关院校通过互派专家开展专业培训、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方式,开展双向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育才用才保障。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助政策。鼓励慈善机构、爱心企业或个人在相关院校设置专项奖(助)学金,为养老相关专业的在读学生提供就学资助。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完善职业发展通道。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鼓励开展养老护理公益培训。2030年底前,每年培训养老护理员1000人次以上,每年组织家政、物业从业人员等参加养老服务专业培训。推进养老服务与家政服务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探索“持证上门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住建局、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活力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积极参与文明实践、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科教文卫等事业,积极推动老有所为。深入开展“银龄行动”,有效拓宽老年人参与渠道。支持发展养老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文旅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社区养老制度。各区政府要统筹加强全区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绩效管理,根据辖区老年人数量、服务基本要求和实际财力水平,合理确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社区助老员项目预算,落实《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地方标准。民政部门负责考核监督并加强管理和指导,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挥社区助老员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加强两岸养老服务行业间交流合作,鼓励台湾地区专业服务机构来厦开展养老服务,加强两岸共通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台籍专业人才到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按规定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劳动保障待遇。在厦居住生活并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老年人,在入住养老机构、用餐补助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委台办,市发改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建立“邻安康”长者守护平台,加强养老安全风险防控指挥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养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政府为困难失能老年人等兜底保障对象配置终端设备,鼓励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自行购置终端设备,接入“邻安康”平台日常监测范围,为更大范围的老年群体提供应急援助。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应急响应机制,在突发重大事件时迅速处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落实《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等有关规定,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留存部分的6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厘清市、区两级在养老服务领域的事权归属,合理划分财政投入责任,完善市、区两级财政投入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市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设立助老专项基金,吸引各界爱心资金共同参与。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养老行业,政府投入主要以夯实基础保障和发展养老事业为主,引导民间资本、国有经济、慈善基金、信贷资金等投向养老产业,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资本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正向激励导向。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留存部分中安排资金,对上一年度工作成效显著或进步明显的区予以奖励,相关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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