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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5-056
文  号:厦府规〔2025〕5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5-03-20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3 19:36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已经第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一)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全面清理妨碍市场准入退出障碍。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借鉴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城市成熟经验,推进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火炬高新区产业基础优势,持续打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高地,加快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探索建设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域,加快推动金砖创新基地建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委台办,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围绕本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开展产业链招商,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产业转型优化升级中的作用,鼓励外资投向本市重点领域、薄弱环节,打造强大、有韧性的产业链群。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落实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落实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厦门海关,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三)拓宽吸引外商投资渠道。落实商务部“投资中国”活动,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作用,举办高规格跨国投资对话活动。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强化与境内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招商。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投资、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及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投资,积极辅导外国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境外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牵头单位:市招商办、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外办、贸促会,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投资。对在厦门新设(含并购)、现有(含增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除外),2025至2027年期间单个自然年内实际使用外资新增到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满足条件到资之日起3个周期年内,制造业投资项目按本市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其他投资项目按本市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个自然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加强发展要素支持,提高投资运营便利

  (五)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对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租金优惠。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可申请“新就业大学生五折租房”住房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可按规定享受本市各类人才政策,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提供子女就学、落户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教育局、人社局、公安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六)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提供绿色通道,土地出让底价可按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利用既有土地增资扩产,经批准增容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七)强化企业金融支持。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鼓励境外投资者投资参与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投向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厦门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八)提高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便利化。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实施部分国家外国人240小时过境免签、24小时直接过境旅客免办边检手续,提升外籍人员通关便利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推动境外人员移动支付便利化,优化入境人员境内支付环境。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外办、商务局,厦门边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外管局)

  (九)提高跨境投资便利化。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本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便利度,允许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争取获批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外管局)

  (十)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便利化。做好重点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出境合规指导,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数据跨境便利化服务。依托数字服务出口基地,规范数据安全评估流程,更好带动企业数据资源要素高效、有序、安全流动。开展自贸试验区数字跨境流动试点,制定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

  牵头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自贸委

  三、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十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内外资企业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本市标准化工作,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标准化服务以及金砖国家标准化创新研究。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二)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依法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专利执法指导和侵权纠纷办案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级抽查比例和频次。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三)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机制。依托市招商办、外贸外资工作专班等协调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力促项目早落地、早到资、早投产。积极开展“益企服务”,快速响应外资企业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牵头单位:市招商办、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外贸外资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年度资金总控,按年度预算安排兑现和拨付(新设、并购企业首次一次性到资奖励除外);当年度未兑现部分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延续时间自最后一笔资金到资之日起不超过3年。

  (二)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第四项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区(开发区)负责兑现,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规定,延续至政策兑现完毕。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前参照本措施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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